如果保單理賠時,原受益人和被保人已經不具有對應法律關係的情況,原受益人還能獲得這比賠款嗎?

時間 2021-06-02 07:32:15

1樓:利仁

答案是選c,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原婚姻關係接觸後,保單受益人需變更,未及時變更者則保單理賠金屬於被保險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2樓:朋哥說險

正確答案:C

前提:事件發生在2023年12月之後

理由:2023年12月1日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正式執行,在第9條裡明確提到了這種情況,如果受益人寫明了身份關係和姓名,出險時身份發生變化的,就視為當時未指定受益人。再結合保險法42條,如果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確,則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參照繼承法,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延伸:同時司法解釋三還講明了其他幾種情況,其中之一是只約定了身份關係,並未明確姓名,上面的案例,比如說受益人寫的是妻子,並沒有寫明是韓梅梅。那麼李雷身故後,保險金是給投保時的韓梅梅這個妻子,還是給出險時的lucy這個妻子呢?

有些人認為,保單投保時,韓梅梅是妻子,所以應該以投保時的意願為準,給到韓梅梅,也有人認為,雖然投保時的意願是給韓梅梅,但後續已經離婚,李雷的出發點是給妻子,而lucy才是現在的妻子,所以應該給lucy,看起來似乎都有道理。到底怎麼給呢?

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投保人跟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則以出險時的身份關係為準。如果投保人跟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則以投保時的關係為準。

也就是說,如果李雷這份保單,是韓梅梅或者其他李雷之外的人作為投保人投保的,那麼保險金就要賠給韓梅梅;如果這份保險,是李雷自己給自己投保的,那麼保險金就要給lucy。

結論:說道有很多,但也很好化解,只要家庭有人員或身份變化時,及時變更受益人即可。

3樓:南山隱士

正確答案是C。這個問題本應保險從業人員應具備的基本知識,但好像多數人又不懂或似懂非懂。

以身故為賠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可以指定身故受益人為配偶、父母、子女,韓梅梅離婚後已經沒有婚姻關係,原指定的受益人關係自然消失。在沒有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該保險金自動成為李雷的遺產,由李雷的法定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繼承。如果李雷還有生存的父母和子女,則由父母、子女和Lucy按人數平均分配,如果沒有生存的父母和子女,則賠給Lucy乙個人。

4樓:阿凱

正確答案是C。

第九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按到題目所指,原保單指定「妻子韓梅梅」為受益人,即在保單上載明了受益人關係為「妻子」,姓名為「韓梅梅」。

後李雷離婚,韓梅梅的「妻子」身份已發生改變,並且保單載明的受益人姓名也不是現在的妻子Lucy,故此壽險保險金按照未指定受益人處理(上述發條黑體部分),是李雷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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