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當設立投放危險動物罪?

時間 2021-05-12 02:50:02

1樓:Vet.衝

愛狗人士曾經想通過立法來保護犬類,碰了一鼻子灰。

現在恨狗人士也想通過法律來達到他們無聊的目的。

然而法律從來沒有搭理過你們。

2樓:明明

不應當,沒必要。

這種行為已完全可被現有罪名包含,無需單獨設立新罪名。

同理,如果養了花草,故意扔大街上,導致路人過敏或中毒,是不是要設立乙個「投放危險植物罪」?

如果養了熊孩子,故意扔大街上,導致路人被抓被撓,是不是要設立乙個「投放危險兒童罪」?

如果得了腳氣,故意在大街上摳腳,導致路人被傳染,是不是要設立乙個「投放危險微生物罪」?

3樓:南覓

這樣的法律體系所產生的威懾力,其實與為預防犯罪所設立的罪名的威懾力是差不多的。

不過,這樣做最大的好處在於,可以讓受害者免於災禍,所以我個人認為可以設立這樣的罪名。

不過,話說回來,這些都不是我們說了算的。雖然我們所處的社會還不夠完善,但她一直都在完善。這也需要我們所有人共同努力!

4樓:保密

投放的概念比較容易模糊,應該設立飼養危險動物罪,對那些飼養危險的,有可能對,周圍人群造成傷害的動物的飼養主人,處於嚴厲的處罰,比如說飼養有毒蛇類,因為他飼養的動物有可能對周圍人群造成嚴重的傷害,可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還有那些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狗主人,國家明文規定,禁止在城市裡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而這些狗主人置禁令於罔顧,是不是可以危險方式危害共公共安全罪論處呢?像這樣的人就應該嚴判重判,明知故犯罪加一等,要以最嚴厲的方式打擊這些知法犯法的人

5樓:法律貧道

利用烈性犬傷人,致人輕傷以上,如果主觀是故意,可以考慮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如果因為沒有管理好烈性犬,過失導致烈性犬傷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考慮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

投放烈性犬到小區等公共場所,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考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現有的法律框架已經能夠評價利用烈性犬傷人的多種情形,沒必要新設罪名。

6樓:孤狐無悔

首先,飼養不等於投放。如果考慮投放罪名,只能套用到那些「放生」之類的行為,而非飼養寵物。那些放生毒蛇或其他有害動物的,可以套用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

其次,對於正常飼養(無論違法與否)寵物造成傷害的情況,飼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飼主應當認定為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宜認定為故意犯罪。

再次,對於遺棄寵物,導致被遺棄寵物傷人的,可以同上處罰,但能否找到原飼主,是個問題。原飼主是故意遺棄,還是遺失,或是被偷盜,又是另外乙個問題。

最後,對於那些不文明飼養寵物,或者故意遺棄寵物,又尚未造成危害的,是否要納入刑法,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這種事情可以以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即可。

7樓:中風少年哈士奇

答案是不應該

這個問題的「靈感」估計是來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裡的「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個罪名在刑法第141條,結合這個罪名,我認為不應該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投放危險物質罪」要求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投放獵犬,達不到這一要求,雖然一條會咬人的狗會威脅「不特定」人的安全,但多數情況下,狗能威脅的人數量較少,達不到「多數人」這個程度,所以無法於「投放危險物質罪」對位,並以「投放危險物質罪」為模板類推出乙個「投放危險動物罪」;

2.被投放的烈性犬客觀上可控、容易察覺、被咬傷也相對好處理,而危險物質,在被投放後難以察覺、客觀上不可控,如果中招可能以極快的速度致命,多數情況下要有數量較多的人中毒或者集體出現同一症狀才會有人意識到有」危險物質「,之後即便就醫,醫院也需要時間來判斷是哪一類危險物質,危害程度和處理難度遠大於烈性犬,所以投放危險物質應當入罪;其次,「投放危險物質罪」為危險犯,不需要出現危害結果,只需要確定犯罪嫌疑人有「投放"行為即可,而「投放危險動物」似乎並不具備此類條件,因為動物自己會行動,如果我已盡看管職責,但我養的烈性犬還是跑出了家門,那要判我犯罪,我想對我是不公平的,沒有可執行的空間;

3.刑法中已經有處理此類行為的罪名,分別為:故意傷害、殺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投放或者飼養烈性犬傷人,如果是有「目的」的放縱和指示烈性犬傷人,那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如因疏於看管,導致烈性犬傷人,情況較為嚴重,那就構成過失致人重傷,沒有必要設定在設定乙個「投放危險動物罪」來處理危害結果;

4.特別說明

羅翔老師舉過乙個列子,如果我如果放生了500條毒蛇,搞得小區裡到處都是毒蛇,導致有人被咬傷,我應屬於什麼犯罪?

羅老師給的答案是「可能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個和烈性犬傷人的區別在於,毒蛇難以防範和察覺,蛇咬傷人,即便送醫醫院可能也沒有足量或對應的血清用於救治傷者,而且毒蛇數量很多可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處理起來很困難,這幾個特徵和「投放危險物質」中的「危險物質」極為相似,所以可能成立危險物質。

而烈性犬,即便我投放了500頭確定會咬人的烈性犬,雖然可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但實際上你只要不瞎,你很容易就能看見這些狗,而狗也是可以防範的,方式也很簡單,關好門窗,不要出門即可,然後通知警察或者其他專業的人員來處理即可,即便被咬傷,送醫處理外傷、打狂犬疫苗即可,一般來說除非被數量極多的狗圍攻,生還可能性都比較大,所以投放獵犬恐怕恐怕達不到「危險物質」這種程度的威脅。

綜上所述,不應當設立「投放危險動物罪」。

8樓:完美夏天

羅翔老師在講課中提到過這種事。就是說,佛教徒放生,就在人民公園放生了500條毒蛇。這就可以考慮定性為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

你講的投放危險動物罪,與這個類似,但卻不同。

這類罪名要把握乙個關鍵點——威脅不特定多數人。

烈犬可能會威脅到一部分人,但達不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地步。烈犬很恐怖,但,是可控的。不能因為恨狗,就動用刑法手段。

刑法具有謙抑性,能用其他更平和手段解決的事,就不要動用刑法。

比如烈犬,可以出台養犬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就能解決的問題,不必上公升到刑事範疇。

所以,目前文明養犬制度是有的,缺的是嚴格的執行措施。

9樓:江左沉酣

貝卡利亞說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你發現長安街的馬路邊上沒有人亂停車,不是在那停車罰五萬,而在自家小區門口馬路邊罰二百,而是因為你在那停了必然要罰,所以不敢。

中國的刑事法網可以說夠嚴密了,本來罪刑法定就貫徹的不好,還有一堆口袋罪,試問何種社會危害性巨大的行為不能處罰?

現存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找到合適的罪名,科罪處罰。你違規養犬導致的傷人案,可大可小。且不說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如果硬擴大解釋,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都是有可能成立的,故意殺人還不夠嚴厲嗎?

相關案件不絕於耳,其根源何在,顯然不應該求諸刑法典,而是如何調動偵查機關廣泛介入的刑事政策。

10樓:

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了,沒有必要額外多設罪名。

飼養大型犬可能違反行政法律,故意驅使大型犬傷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將大型犬不加約束放於公共場合導致其傷人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樓:曉卿

投放是啥意思,飼養能解釋成投放嗎

治安管理前置,與其考慮刑事立法,不如解決治安管理問題積極主義刑法觀也不應當繞過刑法謙抑性

刑事處罰所帶來的附隨成本過高,中國長久以來的重刑主義下對犯罪人的「人格否定」

簡而言之,我認為啊,「社會治安治理是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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