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在什麼情況下,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又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時間 2021-05-12 01:06:40

1樓:牛天海

養子女在什麼情況下,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又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第十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這條規定是什麼意思呢?這就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成立了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收養關係成立後,這種後天通過法律擬制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應當視為是與真實的父母子女關係沒有區別的。

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果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繼續維持,則會出現雙重的父母子女關係,這將使親子關係變得較為複雜,也與人們的普遍認知不符。因此,本條作了上述規定。只要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得以消除。

也因此,養子女是不被算作生父母的繼承人的。

雖然收養關係成立後,從法律上,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消除,但法律亦未禁止養子女對生父母盡孝。在現實中,子女雖然已經被他人收養,但是血濃於水,在大部分情況下,還是對生父母有一定感情的,在生父母步入老年,行動不便需要照料時,養子女會願意扶養生父母的。在這種情況下,養子女也應當有權利分得生父母部分的遺產。

當然,以上一切都是建立在法定繼承的基礎上的,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存在且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已經全部處分完畢,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的情形,這些法定繼承相關的規定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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