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承認有犯罪行為的人辯護時的心理活動是什麼樣的?

時間 2021-05-05 20:54:27

1樓: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也沒有對法律有過深入學習,看了很多答案,

有很多談論職業道德和社會良知的,但我都覺得不太貼切。

有一點自己不成熟的見解,

辯護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他的工作意義本就是基於法律的存在,或者說服務於法律。

法律服務於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社會道德,是基於公平公正所締結的社會契約。

但反言之律師並不服務於社會道德,只服務於法律這個契約的本身。拿其他東西來要求律師的服務行為,本身不就是撇開了法律本身麼?

2樓:萌昊

一群都不是搞法律的,強答詆毀有意思嗎?心態就是:我沒有為任何人開脫,而是為了讓罪之為罪更加的合情合理。

如果公檢法三家完全按程式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符合三性而且形成完整邏輯鏈條,即使刑辯律師全程無異議,也實現了聘請律師的意義。

利益相關:吃法律這碗飯的人。法檢體系與事務所都打醬油一樣的待過。

3樓:陳小開

不知道中國,在德國,刑事辯護人是不可以以客觀角度辯護,而必須用其當事人的視角去辯護的。這是職業職位要求,辯護如此,心理活動也就很容易推知。你如果犯事想方設法脫罪,是什麼樣心理那麼你的辯護律師就是什麼心理。

他即使對有疑惑的證據也不可以有所保留而不上交,因為呈送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是他的職責所在。

4樓:小寧子

如果律師發現了自己當事人的犯罪證據但是是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沒有掌握的,律師是不能把這份證據交出去的。其實律師的職責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便當事人承認犯罪,那除了實體外程式是否有瑕疵,是否還有遺漏的證據

5樓:冬季來臨的時候

「人民反對佛林特,但如果對我這樣的人渣的合法權利都加以保護,那麼你就永遠處在安全之中,因為我是最壞的。」

——弗林特

如果你是乙個律師,你要做的就是百分百對你的雇主負責。

有沒有罪? 那是上帝的業務範圍。

6樓:於凡

看到「確實犯罪」這幾個字我心裡一寒。

在法院沒有宣判之前,沒有任何人是「確實罪犯」,題目本身的表述就是錯的。

「無罪推定」本身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只要有1%的可能嫌疑人不是犯罪者,我們都不能宣判其有罪。在我們看來只有1%的可能不是他,一旦將他判為有罪,那麼對於那個人而言就是100%。

法律講的是證據、是程式,而不是我們心中認為「肯定是他」的簡單判斷。如果還不明白的話,可以看看《十二怒漢》或者《十二公民》。

7樓:

台灣辯手黃執中在《我是演說家》曾經引出過乙個問題,辯論並不能給人乙個最終答案,那辯論目的是什麼,我們為什麼要辯論,甚至要站在不屬於心理這一方的的立場上。他給出的答案是,辯論給了我們思考問題得不同角度,讓我們看的更清楚。同樣生命中得很多事情,不一定要給出答案,只要想的足夠清楚,就夠了。

我想這也是律師被賦予的意義吧。

8樓:

將私情與工作混淆的人是永遠不會混出名堂的。

既然法律中有犯罪嫌疑人可以請求辯護律師的幫助這一條例,那麼所請的辯護律師哪怕內心於情多想將這個嫌疑人千刀萬剮,但是於理還是必須要努力的幫助ta辯護。私以為這才是真正符合職業道德要求的行為。

9樓:Tsunsg

據我淺顯的法律認知,

被告律師辯護也有兩種策略,

一是無罪辯護,

二是有罪辯護。

不論被告是否自願親口認罪,維護程式正義才是律師存在的目的之一。

10樓:馮忠明教授

律師有自己的行業守則,律師按照法律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律師是沒有拒絕的權利的。同時,犯罪嫌疑人也有辯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

11樓:

律師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是他的職責因為犯罪嫌疑人也有基本權利啊要是律師不來辯護那麼jc叔叔們隨意性不要太大證據什麼的呵呵明知有罪什麼叫明知有罪?法院沒判決誰說他有罪了!相反我很敬佩那些辯護律師他們冒著被世人誤解公檢法討厭的風險要給那些「十惡不赦」的人辯護這是何等的勇氣有些還有生命危險所以我們學院教授說他現在已經完全不敢接案子了進法學院的第一天我記得了一句話。

為了正義哪怕天誅地滅我們的正義就是一切法律做主

12樓:小虎崽

行使法定辯護權,就跟法官坐庭,公訴人出庭,環衛工掃街,清潔工洗廁所時的一般心理一樣,該幹活幹活,該下班下班。如果有什麼別的心理,我覺得其心理上是有些問題的。

這只是工作,不應也不要想太多。

13樓:消雪

看到罪惡感這三個字,突然覺得很好笑。。

真正接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的人,是不會這樣想的。

作為一名刑辯律師,他首要要做的就是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最公正的審判和最大化的利益。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並不是簡單的犯罪嫌疑人承認就可以了事。以前,中國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判不注重程式正義,造就了不少類似於佘祥林、聶樹斌、呼格吉勒這樣的案子。即使嫌疑人親口承認,他的真實性也不是百分百的,因為他做出乙個論述,可能出於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單單靠承認就能定罪量刑,想想都很可怕。。

題主不妨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犯了罪,請了乙個律師,你是希望他盡心盡力為你爭取最公正的審判呢?還是僅僅因為主觀上可能不是很客觀的判斷,就將你認定有罪,為了減輕自己內心的負罪感,把你的事情消極處理。。你願意嗎?

律師如果要靠個人的主觀喜惡來辦案,那還不如不做律師,做乙個普普通通的百姓就好了。你說對嗎?

14樓:劉亞寧

首先,我想問一句,樓主有沒有看《烈日灼心》,看過的話有沒有看完,執行死刑注射的時候,你試想一下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對生命的渴望。最後你看明白了嗎,人是他們殺的嗎,為什麼有人會認不是自己犯的罪,理由真的比你想象的多。

一切未經審判的嫌疑人都不能確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未經質證的證據,任何人的判斷都不足以確定什麼人肯定做了什麼事,法律存在的意義就在於他創設了一些程式,這些程式來限制定罪量刑這個公權力支撐的行為,辯護程式就是這些權利保障的手段,刑法定罪量刑的法定標準是要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難道律師存在的意義就是給人脫罪嗎,律師的職業是指出這些合理的懷疑而已。還記得內蒙那個嚴打中被速判速處決的18歲孩子嗎,他的人生停在了18歲,請記住他的名字呼格吉克圖。

15樓:

「確實犯罪的人」這句話很有問題。律師是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辯護,注意是被告人,或者叫犯罪嫌疑人,但是無論如何不能叫罪犯。因為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所以在辯護律師這裡,根本不存在什麼「確實犯罪的人」。在法庭上,無罪推定和最大限度代表當事人是原則問題。

最後推薦一部電影《恐怖角》。講的就是題主問得這種情況

16樓:小玩子

既然作為一名職業的,那麼職業感要超越所謂普通人聽到罪行時的憤怒感。這是一種規則,在其中就不要去想統一大家思想,以道德來評判所有的立場。所謂現在的審判,就是要求各個角色各司其職。

對被告人作罪輕或無罪辯護,不會說你就沒有人性,這就是職業所創設的特殊規則。儘管現在,很多被害人家屬會謾罵被告人辯護律師,但是,這種情緒的宣洩不會影響規則。

17樓:安藍

看《最強辯護》這本書 (Best Defence,Alan Dershowitz 寫的)裡說,之所以去辯不是光為了代表委託人,而是為了法律去辯。如果你辯護成功了,甚至促使某則法律得到補充,更好的完善法律規則,是為後來人造福。你看到的是少數受害者,原告,被告,其實更應該看到之後潛在的更多的受害者。

還有乙個理解是,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使他有罪,他也有申辯的權利,不一定要完全脫罪,但是量刑的辯護也是需要的, 比如檢方在取證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非法行為或不正當行為,被告在配合取證過程中的態度,都是可以考慮量刑的因素。

還在學習法律中,粗淺認識。:)

18樓:

罪犯也有人權。

為何存在法律援助?

你守法,法律保護你

你違法,法律也要保護你

我覺得樓主說罪大惡極的罪犯不應該被法律保護才應該有道德的罪惡感。。。

19樓:都行

我想,做法律這行的人,誰都迴避不了法律事實這個概念吧

「確實」這種事情,在案件上只能算個概率問題,別說律師,公檢法都未必能說手上的案子「確實」就是自己想象的那樣,訴訟不就是大家把證據拿來比一比,看誰編的法律事實更可信麼?

20樓:夏傳

程式正義。

公權力作惡比公民犯罪的危害程度嚴重一萬倍。

既然刑訴法、高院解釋、高檢規則、公安程式制定了遊戲規則,請你們務必按規則來玩。

如果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違反法定程式,足以啟動排非程式,又足以推翻相應證據,那麼,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理應憑一分證據說一分話,這是刑事辯護的題中應有之義。

21樓:胡阿萌

罪有應得,就使其獲應得之罪

每個生命都有不可剝奪的價值和尊嚴,每個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每個人都有決定自己的事情的權利和能力;法律為維護每個人的正當權利而戰,尋求公正的司法和社會正義;任何權力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任何權力都不能不經合法程式施於個人的生命和財產——美國法學院入學誓言

毆打他人,致他人輕傷,屬於犯罪行為嗎?

耶耶耶耶耶 民法通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 刑法分別對打架鬥毆的後果 情節不同分別使用的法條,請對應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世界真的可以讓乙個做出犯罪行為的人,因為律師的厲害,卻逃脫法律的懲罰嗎?

不猶豫 只能說有這種可能。但是反過來,也可以讓乙個沒有做出犯罪行為的人,不必受到法律不公正的對待。因為你心中對律師有成見,所以你只能想到一面。 alalei 當然存在啊,沒什麼好想的。正因為存在這種這種可能性,所以才有各種規則去做限制,類似於八股取士,你的能力只能在規則內體現,你不能動用不屬於規則內...

犯罪行為追訴及刑事訴訟法問題

天津侯錦彬律師 你好,按照你的敘述,依據法律規定,由於在二審期間你的刑期期滿,法院需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在二審法院判決後,如刑期沒有變化,可以申請法院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法律小仙 既然辦理了取保候審,那麼有關取保候審的規定就應當遵守。如果違反規定外出,有可能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具結悔過 重新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