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行為」是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犯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時間 2021-05-06 20:32:10

1樓:淄青平盧節度使

按照四要件理論,無刑事責任能力者,則主體不存在,不構成犯罪。

按照三階層理論,只在基本構成要件和違法性構成,有責性那個台階上去,依然不構成犯罪

2樓:「已登出」

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行為」客觀上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或者侵害刑法保護的法益,是普通民眾口中的犯罪,但犯罪本身包含的主體要件不符合,所以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

免於刑事處罰是指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沒有科處刑罰的必要。

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是關於什麼型別的行為由刑法調整的問題,意思是刑法為什麼規定這些行為是犯罪,其他行為不是。該但書規定不能作為出罪依據。

3樓:溫莎公爵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沒有刑罰就沒有犯罪,所以理論上決不會出現構成犯罪但免於處罰的情況。

刑法把犯罪分為違法、有責兩個部分,前者是客觀行為,後者是主觀狀態,當主客觀內容一致的情況下我們說行為人構成了某罪,當客觀觀行為完全符合違法性構成要件(主體、行為、物件、結果、沒有違法阻卻事由、)的時候,這個行為客觀上就已經違法了,是否成立犯罪還要看行為主觀狀態即有責性,行為人能否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要看故意、過失、目的動機、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違法認識可能性,如果責任能力不符合規定條件,就說明行為人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阻卻責任,從而不構成犯罪。

所以無責任能力的情況下行為人違法但因不負責任而不構成犯罪,而不是構成犯罪而不處罰。所以對無責任能力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常防衛,因為責任能力只阻卻了責任,不能阻卻違法性。

4樓:海鷗不再眷戀大海

從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角度分析: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行的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不符合犯罪構成四要件說中的「主體要件」,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刑法第13條但書的意思是:行為人實行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四要件,且不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例外情形,在理論上可以構成犯罪時,若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二者的關係是:

相同點:最後都不構成犯罪,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不同點:無罪的原因不同。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行的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因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而後者是因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基於刑法謙抑性,可以評價其為無罪。

當然了,主流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被質疑不是什麼新鮮事了。法學界也有學者認為僅因為刑事責任年齡而改變對行為的性質的認定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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