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行人違法過馬路被撞死,機動車駕駛員要賠償?

時間 2021-05-11 16:23:51

1樓:許多

與法律法規無關,因為你是人,綠燈時前方有小孩,大石,小貓,小狗,車輛,你認為哪一種不需要避讓。連狗都知道避讓的!你認為呢?你和狗學習下!

2樓:失意

作為乙個有時開車有時騎電動車通勤的人,有些話不吐不快。

以前只開車的時候我和題主乙個觀點,你闖紅燈被撞死是你違反了交規,撞死活該,遵守交規你就沒事了。

後來騎電動車深深感受到開車和騎電動車是不平等的。比如說一輛車停在路邊的非機動車道上,哪怕他只停了五分鐘,那麼這五分鐘內經過的電動車和自行車都得繞行到機動車道上(路邊停的車往往遠不止五分鐘),如果趕上上下班高峰五分鐘之內可能得過幾十輛上百輛自行車。這些人都是按照交規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但是一輛不守交規的汽車就逼得幾十人上百人到冒著生命危險到行駛速度極快的機動車道上去。

如果出事故了(往往是重大事故),那麼就是乙個不遵守交規的司機不用負什麼責任,無辜的行人和另一輛機動車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以上是想說明,騎車的人犯規,代價是自己的生命和機動車的財產。開車的人犯規,代價是其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財產。打比方說:

騎車闖紅燈被撞死,自己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我現在也覺得撞死活該),開車闖紅燈撞死別人呢,自己要付出生命的代價嗎?要判死刑嗎,就算判了死刑,老實遵守交規的電動車和自行車為什麼要付出生命的代價。

完全按照通行規則的文本來判定責任,往遠了說就像常凱申和美帝簽署的《中美友好通航條約》等一樣,文字上雙方平等的一塌糊塗,實際上是徹徹底底的不平等條約

3樓:宇112

法律從沒有規定行人違法需要機動車負責與賠償。您對這條法律是有什麼誤解。

一般情況下機動車對於道路安全承擔的責任會大些。因為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周圍環境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危險狀態。

所以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有避讓行人的義務。

所以能正確的避讓行人這是機動車方本身上路必須具有的能力。

但是法律上對機動車方的要求也僅僅體現在這裡。

交法條款也寫得很明白在行人違法的情況下,造成事故。機動車方無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記住不是賠償百分之十,是不超過百分之十。

在不用賠和百分之十之間浮動。 為什麼會有這條看似不公平的條款呢?因為有個東西叫做交強險。

交強險不以責任劃分為賠償依據。只要是車出了事故就賠。這是對道路安全的一種保障。

其實這句所謂的百分之十應該改成在交強險範圍內給予賠償。。。這樣別人更好理解。

這是法律,但到了實際操作當中又有另一種情況,就是機動車有全額保險,尤其是很多機動車都買了不計免賠百萬以上的三責。 所以在定責的時候,交警定責會跟車主「商量「。讓車主多承擔責任。

為什麼。因為車主多承擔,就意味著賠償金會更多。對傷者也好對修車也好都有好處。

事情更容易擺平。 對於絕大多數小事故,百萬三責加不計免賠基本全可以兜下。車主也省事。

整個過程當中,行人少扯皮,車主好修車。交警也輕鬆。大家一起坑保險公司。

所以就有了你所理解的這些。

4樓:

如果行人違法過馬路被撞車主不違法的話,那我看到違法過馬路的肯定會踩油門加速撞過去,那麼好的機會我可不會浪費阿,如果題主支援撞死違法過馬路的人車主無罪的話,那你過馬路時最好注意點,不要一不小心沒看到闖了紅燈,畢竟像我一樣殘忍無情又可愛的人可不少哦(-ω-`)。

5樓:睿之軒律師事務所

今天很多人在知乎問這個類似的問題,覺得好多時候司機沒有責任,但是劃責任的時候都要給司機劃點責任

那麼現在我來回答,我做交通事故10年,在成都範圍內,18年以前,我們傷者什麼過錯,劃責任的時候至少能給對方劃個次責,18年開始,我經手的案件,無論傷者多可憐交警還是按照事實責任來划責了,有乙個當事人小夥子,開車追尾灑水車,交警就給當事人劃了個全責,小夥子才21歲,當時在華西醫藥費用了107萬保險公司只墊付了一萬,小夥子雙腿截肢,肺部全部取出,在華西重症監護室全靠肺部呼吸機來維持生命,後續醫藥費更多。這樣的案例足以證明,交警不再是偏向傷者而是更看重證據!

6樓:Jason chen

換乙個問發,如果汽車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創紅燈,被火車撞死了,是不是要賠償?只是責任主體變成了鐵路局怎麼火車就不用賠?甚至可能車主要賠償火車,為啥哪?

想明白就知道誰在扔鍋,誰在和稀泥了?

從保護弱者來看,每次違規者獲得豐厚的獎勵到底是在保護弱者還是在打破社會良好習俗?

7樓:

初來乍到,發表一下觀點

行人過來馬路被撞死,駕駛員要賠償?

其實多數情況下並非由駕駛員掏錢

首先如果駕駛員無責,那麼法律規定駕駛員承擔最多不超過10%的民事賠償責任,現在一般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乙個人的賠償費用大約是50-60萬(看戶口性質等),綜合其他所有最多在100萬左右,如果只是10%,那麼在交強險範圍內是完全足夠的,並且交強險本身就相當於乙個公益性保險(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每年都是虧錢的),所以這個也只是保險公司出錢來平復受害者家屬。

第二點,其實很多交通事故撞人的,機動車本身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就算行人亂闖馬路,機動車沒有注意避讓或者超速行為,機動車駕駛人也是存在過錯的。當然很多情況下都是交警為了化解矛盾所以讓機動車方承擔大一些的責任。但是交警在划責任前一般也是會詢問機動車的投保情況,而現在機動車買的第三者商業險一般都是50萬以上,所以這個錢也一般都是保險公司賠償。

所以其實駕駛員並不需要賠償什麼費用,但是可能很多實際情況是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車主需要墊付很多費用或者很多費用保險公司不認可,不報銷,至於這個,我只能建議駕駛員需要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因為保險公司的這個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商業保險,不存在什麼非醫保用藥不給報銷,只要上了法院,所有合理費用都是可以通過保險理賠的。

8樓:江波

先試想如下情景:

一名不懂交通規則的老奶奶從鄉下來城裡看望其兒子要過馬路

一名精神不正常患者要過馬路

一名只有6歲的小朋友要過馬路

一名因患小兒麻痺因而走路超級慢的成年男子要過馬路

因為行人在路上走的權利(路權)是天生的,而你在路上開車的權利不是天生的(這就是為什麼你要考取駕照獲得認證,還要每年交交強險的原因)。

行人對機動車在路上行駛的權力是一種權利讓渡,這意味著我們這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對這個規則的認同,但這不表示我們這個社會將相關的交通規則宣傳到了每乙個人,以及其實也不可能將相關交通規則宣傳到每乙個人。

而對於乙個不懂交通規則的人、或者乙個懂交通規則但個體行為能力無法滿足交通法規要求的人來說,這其實是全體機動車駕駛者對這個個體的路權的一種剝奪。

所以,其實你能開車上路,還真是對方對你的恩賜,所以還抱怨什麼呢?交通法為了保護你,都只讓你擔10%的無過錯責任了,還想要怎樣呢?

9樓:劉瑞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確定乙個重要的原則:道路首先是給人走的,其次才是給車走的。

根據這個原則,人可以在路上走,是天經地義的、顯而易見的真理。相對來說,機動車可以在路上走,就不是那麼天經地義。

道路資源畢竟有限,所以人與車的矛盾就會普遍存在,為了調和這個矛盾,就制訂了交通規則,來確保道路通暢、通行有序。

如果違反規則,就要受到懲罰。行人過馬路違法,可以處罰,機動車違法,也可以處罰,機動車與機動車間出現交通事故,依過錯劃定雙方責任即可。

但是,一旦出現人與車的事故,就不能以過錯論責任了,因為還有更高的原則:道路首先是給人走的,其次才是機動車。

根據這個原則,無論行人如何過馬路,機動車必須禮讓行人,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10樓:一蓬

第一,各種法律多如牛毛,你不能指望每個公民都了然於心。別說違法的行人,就是老司機也有可能對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犯疑惑。

第二,機動車在道路上掌握了更大的權利,所以要承擔更大的義務。假如行人違法過馬路,碰到他的不是機動車而也是行人,那也不會造成嚴重後果。

第三,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時有關注交通安全的義務。假如前方堵車或者車壞道路上了,你也不能無腦就撞上去吧。碰到違法行人,你也有責任保證交通安全。

11樓:

很公平。反過來想:假設車輛闖紅燈,行人過馬路也能把司機撞死,那麼誰過錯誰承擔,無異議吧?

但現實是肉身是不太可能撞死鐵包肉的,所以法律在現階段的社會發展框架下盡可能體現了人道主義,我們應該感恩並期待更為健全的法制。

12樓:撿不起來的肥皂

承擔無過錯責任。前提是事故責任不能歸於雙方任何一方,如果是司機或者行人有主觀的故意(比如碰瓷)就不能算無過錯責任。

相對來說,駕駛機動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是強勢的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比較能讓大家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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