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是精神病人,父母可以指定哥哥做弟弟的監護人嗎?

時間 2021-05-11 03:20:00

1樓:

1.若弟弟未成年,擔任監護人的法定順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若弟弟已成年,擔任監護人的法定順位: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兄弟姐妹)→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以上所列順位為自動擔任,除非前一順位的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但具備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即父母可以和哥哥商量由誰來擔任弟弟的監護人,也要考慮弟弟的意願。

4.指定監護人的兩種情形:

(1)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即父母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哥哥做弟弟的監護人。

(2)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即如果監護人無法確定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可以指定,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

綜上,父母不能直接指定哥哥當弟弟的監護人,但可以和哥哥協商,或在遺囑中指定。

《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2樓:taoge

這不是指定,有能力的就有義務照顧有必要的家庭成員,這算是義務吧。如果父母有能力(經濟及體力),那麼一般是患精神病子女的監護人。當然,有能力的子女是必須贍養父母的,這應該就有包括父母應盡而無法盡的義務。

所以父母如果無力監護,那麼有能力兄弟就應該是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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