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人決定忍耐或 私了 ,圍觀者應該怎樣做才是妥當的?

時間 2021-05-09 01:44:05

1樓:yoyoyo

那麼為什麼我們要圍觀社會不公平現象?

為什麼要關注受害人?

難道是像魯迅說的像伸長脖子的鵝,就為看熱鬧?

是因為我們害怕發生在受害人身上的事情發生在我們身上,關注是我們唯一的力量。

受害人不管是得到金錢和解了,還是受到威脅閉口了。關我們圍觀群眾沒有關係,我們關注的是如何防止這種事情未來再次發生。

如果因為受害人閉嘴了,我們就不在關注了。

你能保證未來這種事情不發生到你身上?你能保證未來你的孩子不會碰到這種事情?

2樓:

不論是在民事還是自訴案件中,起訴是受害者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他放棄了就沒吃瓜群眾什麼事了。

但在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大的公訴案中,起訴是人民檢察院的權力和職責,放棄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就是違法,人民檢察院不作為,那就有吃瓜群眾的事了。

應該受人民群眾監督的是司法機關,而不是受害者。

3樓:不說Mk2

這個問題重新火起來,應當是和近期的熱點事件有關吧……

我的觀點是:在明確權利邊界的基礎上,尊重受害人的選擇。在侵害個人權利的領域內偃旗息鼓,在侵害公共秩序的範圍內繼續堅持。

作為圍觀者,往往是不能準確判斷受害人主觀意志和客觀環境的,所以無論受害人出於哪種考慮、基於何種原因做出忍耐和放棄追究的決定。我們都不應當去臆測原因、想象情形,甚至對受害人和家屬口誅筆伐,指責他們的選擇乃至於攻擊他們的個人道德品質。我們可以勸說他們不要做出這樣的選擇,但如果他們真的做出了這樣的選擇,我們要對此表示尊重。

但是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權利是有邊界的。某些行為因為對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衝擊,它侵犯的不僅僅是受害人的個人權利,更是某種社會規範。所以僅僅受害人的原諒或者放棄,不足以讓我們放棄從社會規範層面對這樣的行為進行指責。

就拿導致這個問題重新熱起來的武漢理工大學事件來說,受害者家屬如果決定放棄追責、原諒校方和導師,他們能做的是放棄民事起訴和刑事自訴,不再要求校方和導師做出賠償,不要求對導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導師對學生的侮辱行為,不僅僅是一種對個人權利的侵害,也是對高校良好教學秩序的破壞和踐踏。作為乙個橫跨私權和公共領域兩方面的事件,是不會因為某一方面得到了解決而偃旗息鼓的。

如果受害者家屬真的認為受害者所受的侵害已經通過某種方式得到了補償,或者已經沒有必要繼續被主張,圍觀群眾當然會失去繼續為受害者權利吶喊的道義基礎。但這不妨礙圍觀者繼續從公共領域的角度,呼籲用某種適當的方式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環境。

4樓:

有一類案件叫做「公訴案件」,這類案件在起訴後受害者本人是沒有資格撤訴的。

因為惡劣的犯罪行為不僅是在破壞受害者本身的利益,因犯罪行為被縱容與鼓勵,所有守法者的潛在權益也被破壞與威脅了。

5樓:曹哲

受害人決定忍耐,或者選擇私了,要麼是受到威逼,要麼是受到利誘,要麼是威逼利誘雙管齊下。

世間幾乎不存在能堅持到底的受害人,如果有,那八成就是威逼利誘的強度還不夠大。

如果我們認同了受害人私了的決定,那也就意味著我們認同了拳頭大就可以為所欲為,我們認同了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

當一起案件被公眾所知時,它就不再是受害人的私事,而成為了關乎社會公義的大事。追究到底,不僅僅是為了還受害人乙個公道,更是為了還天下人乙個公道。

追究到底,就是為了不讓黑槍這種人得逞。

我曾疑惑,乙個人的道德下限會低到何等地步。 我也曾懷疑,乙個人怎樣能昧著良心花式洗地。 直到我看見了黑槍。

趁著死者的鮮血還未乾透,快把地面沖洗乾淨,空氣中多撒些香粉,就能蓋住濃濃的血腥。

然後,再理直氣壯的,衝著那些還在注視著血跡的人說——

「看什麼看?你們不就是想蘸饅頭麼?」

6樓:孟德爾的小豌豆

如果可以選擇尊嚴

如果有選擇尊嚴的權利

如果有捍衛權利的選擇

乙個人,不會願意選擇跪下雙膝

你孑然一身,可以選擇衝鋒陷陣

如果不是,你的父母、親人、朋友……

在這個世界,你的生命裡

多乙個人,便少一分勇氣

因為殺人啊,只用誅心

看著乙個人跪下,我只覺得自己好悲哀

7樓:高羚羊

忍耐不是美德,把忍耐當成美德是這個偽善的世界維持它扭曲的秩序的方式,生氣才是美德。如果有一本生氣的書,看到它的人該有多幸運,他們不用接觸,就可以看到世界的背面。

很多時候受害者選擇忍耐,只是因為他們沒得選擇。

8樓:

我一直不明白為什麼中國法律會設定自訴案件。且不說這四類自訴案件都比較惡劣,單說道理都行不通。我們一直再說,違法必究,那我們來看:

自訴案件是否違法了?

違法了。

那是否追究?

被害人選擇不追究,那就可以不追究。

那是否可以認為,被害人的意志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大多數人並不關心被害人有什麼想法,我們需要的是,把法律做成高壓線,誰碰了,誰就要受懲罰,沒有例外。

9樓:董磊

想起以前看的一部電影~辯護人。題主問如果當事人決定私了,可是這是不是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呢?誠如那部電影,如果當事人是被非法侵害咧?

題主問作為旁觀者應該怎麼做,不如參考馬加爵事件。如果當時有人能夠幫助,或者說是憐憫他,應該也不會發生後面的事。歷朝歷代統治者都是維穩,不就是幫助弱者,打壓強者嗎。

10樓:水裡游的花花

可能我的回答偏題了,可是還是想說說我今天看到的一件事。

回老家聽到大人們在聊天說村里乙個人出車禍死了,然後經公了,等著法院判決。我覺得很正常啊,這種事就該這樣解決。可是大人們又說,這家出車禍的家裡人真傻,經公幹嘛,私了多好,還能多給錢,這樣一經公誰給你錢啊!

感覺這種想法好可怕啊,真的!這會讓那個肇事者感覺有錢就能解決,命算什麼!!!

然後我給我媽說了說我的想法,她想了想說,如果可以得到更多的錢,這家人的日子會好過點,如果判了那個人的刑,他們除了得到乙個公道和一點錢,即少了乙個幹活的日子會更難過。

這樣一想好像也對。

這就是我們所處的這個社會!

11樓:

不是他決定的

不是他決定的

不是他決定的

私了這種事怎麼能是個人決定的?

肯定是被迫的啊。。

旁觀者什麼都不能做,權力沒有在你們手中,要說真的想做點什麼,去造反吧,造不成就忍著。

12樓:宋雪

我認為什麼也不做最好,作為圍觀者,當事人的任何決定態度都與你無關,如果你真的是乙個會想著為當事人好,並且絕不是為了站在道德制高點上而唾棄某一方的圍觀者的話,什麼也不做最好。

13樓:James Swineson

所以有自訴和公訴之分呀。對於自訴案件,受害者不想起訴,我們就不去管他;對於公訴案件,管你受害者怎麼想,發現你違法了就要起訴你。這不是有乙個很明確的界限的麼。

14樓:心態要好

真的是要取決於當事人是不是娛樂圈的,或者說是不是公眾人物。大部分娛樂圈人物,他們是靠粉絲來出名,來賺錢的。就好比很多人,沒事故意露個胸,沒事故意搞點緋聞,就是為了讓大家關注他。

那既然他們是依靠粉絲的,那就不能只接受粉絲的讚揚,而不接受粉絲的批評。既然他們掙了粉絲的錢,那讓粉絲來批評幾句也就無話可說了。但普通人則不同,大家最好還是要多尊重他們的隱私。

但也有個別演員,確實是不打算靠緋聞出名,只是想好好演戲,這種人可以享受普通人的待遇。

15樓:馮東

這種問題在農業社會和儒家法理終結的時候就已經有答案。否則父親殺兒子豈不是可以不追究了?

至於圍觀者的態度,很多國家也有明確的制度。美國的公訴檢察官是民選的。選民關注他們的行為給予投票就行了。

16樓:沈斜飛

凡是不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就是扯淡,不管是身體還是精神上的。

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據法律判定,個人意願和觀眾意願都不要凌駕於法律之上。

17樓:

我想說的是當乙個事件被作為乙個現象被引爆以後,大家的宣洩口卻都停留在當事人的個人身上!這是非常可怕,也是很容易引起網路暴力的。因為有時候網路很奇怪,今天罵乙個人罵的要死,明天就逮住死勁誇,就比如賈玲,惡搞花木蘭別人噴成什麼樣了。

現在呢,被營銷號誇的怎麼樣了,大家彷彿都忘記當初怎麼罵人家的了!

其實主要是因為網路上煽動性的內容更容易引起關注,所以營銷號最喜歡採用偏激的觀點吸引自己的關注度。

所以,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大家應該把事件的本質就是這個事情代表的現象進行制度性的改進,提醒大家不要再犯這樣的錯誤,或者怎麼制度性遏制不良現象才對。說到這裡,我不得不說包貝爾的道歉的確不夠誠意和智慧型。他自己也是盯著事情本身去了,並且忙於解釋掩蓋。

其實他應該大方承認自己行為嚴重出錯,然後說自己也是惡俗婚俗的參與者和受害者,因為對惡劣習俗的不警惕,導致惡劣的事件對大眾道歉,並希望大家以他為戒,堅決抵制任何類似的鬧婚禮習俗行為,然後希望大家結婚不在出現這樣的行為之類的話就提公升了乙個高度。

當然,我也是事後給建議而已啦。

再說一下事情當中當事人的意見,其實當事人的看法和意見高於其他人的意見和看法,現在我說的事件本身,不是剛剛說的現象級別了。其他人不能把自己對事情的反應強加於當事人身上。當然,同樣的我絕對同意,法律的懲罰不能因為當事人的原諒而停止。

18樓:劉某某某

如果聲討的目的是為了堅持自己心中的正義,受害人是否諒解與你無關,因為我們譴責的是不正確的行為。

如果聲討的目的是為了為受害人討個公道,那自然要以受害人的意見,來決定自己的下一步。

題主要堅持的是哪乙個?

補充,如果我是受害人,一面是平時與我關係不錯但是玩笑過頭的朋友,一面是與我八竿子打不著卻因為我受委屈就狂罵我朋友或者我朋友的朋友的陌生人,我會感謝那些陌生人,但是要對我的朋友們表示善意,至於我與朋友之間最後的解決方式,不需要公開。

都是成年人,真的矛盾也不會拼個你死我活,大不了鬧崩了,然後再四處說壞話,這已經是最慘烈的結果了。

每個人都是社會中的一員,為了融入社會本就是互相包容的過程,也許有人稱這為圓滑,但這確實是在群體中相處的最好方式。

個性是區分你與這社會中他人不同的方式,卻不是讓你與脫離群體的理由。

19樓:李傲文

我的觀點還是不變——「正義不僅要實現,更要被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要知道,當我們義憤的時候,不僅僅是在反對已經發生的「不公正」,更是在努力減少「以後的被害者」。

如果我們同意——這次的被害者,是無法,也沒有資格,替以後被同樣的「惡」傷害的人來「原諒」的,那麼我們的「不依不饒」就是值得鼓勵的。

被害者的諒解,無法改變「事情」本身的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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