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總有人認為律師隱瞞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有問題,但很少有人認為檢方選擇性提供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有問題?

時間 2021-05-08 05:24:54

1樓:「已登出」

法律上律師隱瞞受理人不利的證據是不違反的,但你如果主動提交的話反而違法了。

試問如果檢方故意選取有利證據而隱瞞不利證據會怎樣,也合法嗎?

2樓:郝秀梅律師

無論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律師維護的是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可能公開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罪輕或無罪的證據應當移送而未移送,可以要求檢察院進行補充證據。

3樓:xmulaw

首先糾正下,這個問題應該是涉及刑事訴訟,故應稱「被告人」。至於被告,是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稱謂。

就問題而言,人們普遍認為被告人花錢請律師,律師就應盡力為其脫罪,這不僅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也是利益所在。總體而言,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特別是發現證據方面的作用不大。

而對於公訴方也就是檢察院,其屬國家機關,易為大眾所信任。但是,多數刑事案件都是要經過公、檢、法這一流程,如果公訴人可以隱瞞證據,則涉及責任問題,這是有職業風險的。

4樓:穿靴子的貓

這種現象是由三種心理構成的,一,人只相信自己願意相信的東西。二,欺軟怕硬。三,個人觀念會盲從集體。

最後,不要跟法盲講這樣的道理,累死還不落好,跟他們講些奪眼球的東西就好

5樓:翱翔

因為大多數人在簡單判斷一件事的時候思維會陷入善惡二元論,將被告歸入惡,檢方是懲惡揚善的正義代表,辯護人則是助紂為虐幫助惡脫罪的人,如果做出這樣的一種預先判斷那得出這個結論就理所應當了。

這個只能說是人的本性使然,人本身就會簡化事物便於做出判斷,這是大多數人的思維特點,未經過專業訓練的人很難跳出這個思維模式。但是如果你讓每個人在做出判斷前都全面了解事情的經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庭背景,人生經歷,他們做出的判斷就會變得鮮活,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才設定了我們現在這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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