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一般保證訴訟時效中斷 而連帶保證則訴訟時效則不中斷?

時間 2021-05-07 08:45:19

1樓:Charles Dang

高讚回答很精彩,我是這麼理解的

故事還得從 @棠邑小廌 回答裡那個參與擔保法解釋制定的前法官說起,我不知道立法者此處真實的想法,但是書上的一張圖引起了我的思考

可以肯定的是,主債務訴訟時效在起訴或申請仲裁時(訴訟週期開始時)中斷,在訴訟週期結束(法律文書生效)時開始重新計算,而此時也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之時,因此兩種同時中斷似乎是無稽之談。

但就像如上圖中「同止同斷」出現在圖的最後部分,而且主債務訴訟時效在訴訟週期結束後重新開始計算,保證債務時效也開始計算,那麼此時若出現時效中斷事由會導致什麼結果呢?在訴訟週期結束之前由於保證債務時效未開始,自不存在「同斷」之說,但「同斷」是否是針對訴訟週期結束之後這一時期而規定的呢?

舉個例子,如果債權人在對債務人起訴之後對於起訴的結果不甚滿意而選擇上訴,此時從新開始計算的主債務訴訟時效又歸於中斷,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否也中斷呢?

此時不得不考慮一般保證的立法目的更多的是強調對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補充(由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可以看出),意在保護保證人;相反,連帶保證立法更多的強調對於債權人的保護。因此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中就需要進行相反的規定從而得到平衡,那麼「同斷」是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呢?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時,主債務訴訟時效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同中斷,避免了債權人經過冗長的訴訟週期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導致其無法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尷尬局面。

相反,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著幾乎等同於債務人的責任,因此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中傾向於保護保證人以達到平衡。,因此在訴訟時效中設定了「不同斷」的規定,使保證人可以預期,不至於承受漫無邊際保證責任,即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隨之中斷。

至此,《擔保法解釋》第36條的規定得到了較好的解釋,雖然不一定是立法者的初衷,但起碼不至於造成解釋和理解上的混亂。

2樓:機智小少年

一般情況下,中斷看中斷事由,所以連帶責任保證,兩個訴訟時效相互沒關係,並沒有訴訟時效的從屬性。。。消滅上的從屬性不是產生抗辯的從屬性。

一般保證先訴抗辯,告債權人的時候,保證債務時效如果不中斷,就可能會出現保證人不用負責了,而這種情況大多取決於訴訟的時長,本來在合適的時間找了保證人,不能因為法院的原因而白白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本科生的個人理解。。

3樓:青蛙同學

首先,解釋一下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中斷是指由於權利以某種方式行使其權利從而使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一種規則。其次,解釋一下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這兩個通俗點說,一般保證情況下只有向主債權人主張債權並就其全部財產獲償仍不能全部實現自己的權利,才能向一般保證人主張其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情況下,什麼時候能向主債權人主張就能夠向保證人主張。最後,回答這個問題。

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可以向連帶債權人主張權利但是沒主張就不應當中斷,否則對連帶債權人不公平。但一般保證情況,只有先向主債權人主張後才能向保證人主張,如果不中斷,那債權人又不能向保證人主張,那保證人保證的作用就沒了。希望解答了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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