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是否允許企業之間進行借貸?

時間 2021-05-05 21:12:59

1樓:zhizilee

根據相關金融法規,企業間禁止拆借,違規被發現處理的,受行政處罰。合規做法是做委託貸款。

但如果拆借了,鬧出糾紛上了法院,法院根據15年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認定其是否有效。

橋歸橋路歸路,各管各的。

2樓:

無意中看到這個問題,很多答案要麼是錯的、要麼是明顯脫離實踐的觀點,最高票答案因為時間原因結論也不對了,所以簡單回答下。

先說結論:目前民間借貸以有效為原則,以無效為例外。

一、關於民間借貸的定義

對於民間借貸的認定主要基於借款關係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民間借貸按照目前官方定義僅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對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作為貸款人出借資金的行為,屬於受金融法規規範(如貸款通則等)的商業貸款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不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範

借款關係是合同法所規定的一種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資金借用及返還的法律關係,其法律基礎是《合同法》

·《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0)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

·《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1996)

·《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1996)

·《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1999)

上述意見是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中所掌握的標準和尺度,在這一階段中國法院審理的思路還是「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以及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發展迅速,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形勢,鼓勵和保護交易,法院的審判思路逐漸轉變,更加謹慎的認定合同無效,避免司法審判阻礙交易開展。如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商事審判會議上的講話(2013)指出「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近年來,司法審判中也逐漸鬆開一般不輕易認定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在規定與實踐脫鉤、已不適應現階段經濟發展需要的情況下,為了「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準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網路直播哦,當年的一件大事)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施行後,事實上九十年代的一系列規範就都可以不再看了。

因而現階段民間借貸的主要法律規範主要是:

·《合同法》(1999)(包括合同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三、關於民間借貸的效力

現階段,對於民間借貸的效力認定,原則性結論是:

民間借貸行為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或《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外,均屬於有效,受到法律保護。

法規Link: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3樓:2點一刻

2023年8月6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2023年8月前一般是禁止的,而這個司法解釋基本認可了法人之間為正常生產、經營發生的借款

4樓:愛吃肉的羊二咩

上面的都提到了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即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1)中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但借款應予返還。

不過我想補充的是公司間的借款也並不都違法尤其是:集團控股公司成員之間發放的貸款是合法的。例如集團建立資金結算中心、資金池、內部銀行對下屬公司可以進行發放貸款業務。

(個人理解:將集團下屬公司大家閒置的資金集中起來,根據需要靈活調配資金,以貸款形式發放給缺錢的下屬公司,合理調配資金,降低資金成本。因為去銀行借不一定借的到,即使借給你也會有2個問題,第1合同中對用款會有諸多限制,第2,借款的利率也會高)

5樓:

原則上無效,但是根據2023年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所以,現在已經不完全是法律法規嚴格禁止企業間借貸行為了,為了生產、經營需要是可以從事企業之間的借貸的,但是具體如何才算是生產、經營,這可能還需要頒布具體的一些司法解釋來認定。

6樓:aji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是禁止的。但是如果偶爾的借貸解決企業燃眉之急也不違法!看怎樣的具體情況!當然前提是已經進去正式訴訟了。有很多違法的也追究不過來

7樓:豐文

簡言之,非金融企業,長期融資的借貸不允許,為生產經營而進行的短期借貸,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支援。但利息和違約金總和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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