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辭職信,未獲同意。乙個月內應如何處理工作?

時間 2021-05-30 22:30:5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辭職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行為的習慣表述。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的權力。所以,不需要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有權提出辭職。

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結清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例如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崗位等,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立即辭職。即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下,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和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勞動者違法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前辭職乙個月(面談和電子郵件辭職信),老闆還是不肯放人,怎麼破?

功夫奶茶 首先,你已經以電子郵件的形式辭職了,這就證明你有辭職的時間憑證,按照勞動法規定,自遞交辭職信滿乙個月後,可自行走人,不用管老闆什麼態度。他該發的工資必須發。如果老闆不放人,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局申請仲裁,他既沒有給你買社保,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你已經提前乙個月遞交辭職信了,就憑這三點,勞動法...

提前乙個月交了辭職信,經理沒有簽字,所以總監也沒有簽字,可以直接去人力資源辦離職嗎?

離職是告知,不是申請。也就是說只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領導及公司就可以了。從法律上來說領導或公司同不同意都不影響員工離職。從現實來說,建議題主先好好商量一下,盡量不要鬧太僵,畢竟還有工資,雖然公司扣隨便工資違法,扣了也可以去仲裁,但是時間成本太高。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是不一樣的 辭職申請需要獲得領導同意才...

提交辭職申請後,領導同意回家休息乙個月調整,之後被告知已招新人可以直接來辦離職手續了,是否能得到賠償

王美人 已經提交書面離職申請,一般的話就可以走離職手續了。領導說給你休息一段時間回來調整,是口頭回覆吧,不算公司流程也沒有憑證,說的黑暗一點你領導回頭否認你也沒轍不是?這個回覆明顯就是拖字決,好巧不巧人替補找到了,不用拖了,這不就痛快答覆你了麼 你也是很奇怪,都提交辭職了,公司同意了,你還想要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