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能否同時成立?

時間 2021-06-29 17:24:08

1樓:來一碗淨雲吞

1、有關「顯失公平」的定義條文如下: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72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由此可知,「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包括主客觀構成要件,既要一方存在「故意」的主觀心態,也要民事法律行為確屬顯失公平的客觀事實。

2、有關「重大誤解」的定義條文如下: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71 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相對「顯失公平」而言,「重大誤解」不需要對方行為人存在「故意」的主觀心態,而要求行為人本身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存在客觀上的錯誤認識,並且造成「較大損失」才能被認定重大誤解。

特殊的案例存在多個行為有可能同時構成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但是法律後果均為可撤銷合同。因此,只能說沒必要。

2樓: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成立,但是可以撤銷。但需要提醒的是《合同法》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所以當事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力,否則承擔不利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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