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理解「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這句話?

時間 2021-12-20 11:46:56

1樓:申律師

這句話如果放在以前,可以說我們需要普法的是訴訟時效制度,但是目前已經是2021,訴訟時效作為基本的法律要素,已經飛入尋常人家。

個人認為,我們要深層次理解的是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中止中斷的核心原理,特別是新的規則賦予新的操作內涵。

但這句話是不是只能適用於訴訟時效,個人認為比起訴訟時效尚有挽救的可能,時間更為緊迫的莫過於除斥期間,過了這個期間就是神也難助也,故,請大家把這個觀點放在新的時期作為公眾普法的核心,除斥期間不能丟。

其實任何法律上設定的期間不都是要及時喚醒權利之主,最小到上訴期間,再長點到再審期間,在新的抗訴機制下,申請檢察院抗訴不也是要有期間的概念。

願大家權利都能得到維護,公平都能肉眼看得見,正義都能摸得著。世間安好。

期待更加美好的2022.

2樓:落月搖情滿江樹

你自己都不上心還指望別人上心?

你自己都覺得無所謂,還要別人給你伸張正義?

你自己都放棄了,法律還怎麼幫你?

權利不行使就使其消滅!

3樓:放學去殺豬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此話可以理解為「法律不保護那些自己擁有權利卻疏於維護和管理的人」

在中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中主要以時效制度體現

任何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

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很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4樓:小陽同學

這個跟現行法律制度裡面的期間制度、時效制度等有關,翻開一部法律,限制權利行使時間的規定很多,特別像程式法,為什麼會有這些制度,一方面是出於效率上的公正,另一方面是出於社會穩定,而這句諺語其實就包含了其中的法理。

5樓:王淼

在法律之下,所有的人都是帶著鐐銬跳舞,行使權利也一樣,如果法律允許權利不受時間限制,那會使所有人失去安全感,影響社會秩序。

比如,當違章停車被罰款時,我們擁有15天申訴期,超過這個時間未申訴,就是預設接受罰款。但是如果不受限制,隨時可以申訴,那這種限制就沒有任何意義,執法秩序將陷入混亂。

6樓:深夜愚人

簡單理解,權利好像是一把「槍」,有人來打劫你了,你有「槍」卻選擇了投降,那你怪誰?或者有人會說,我不會用槍怎麼辦?那你不會吃飯怎麼辦?不會走路怎麼辦?學唄~還能怎麼辦?

7樓:李瑜

出了問題早點去解決,不要拖,拖到最後,誰也不好去解決,有可能就把欠錢的人拖成了老賴,最後司法機關也沒有辦法幫你拿回錢,所以及時行使權利,早點解決問題,早點拿回錢。

8樓:森林以北的大洋

相對應的制度是訴訟時效制度和除斥期間制度,由於時間久了後,現有證據可能無法還原糾紛當時的事實,再加上法律也要維持社會法律關係穩定、盡量促進交易,所以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力。

9樓:

這句話是法科學生在接觸到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時候老師經常會引用的一句西方諺語。

理解這句話我覺得需要從下面幾點來考慮:

理解私法上權利行使的原則,私法(一般指民商法)有乙個重要原則,就是私權可以自由處分,意思是什麼呢,就是說你享有某個私法權利,你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你可以現在行使,也可以以後行使。這就是私法意義上的權利(Rechts im Sinn des privaten Rechts),舉個例子,比如別人欠你100元,在法律上你們形成了借貸法律關係,你作為債權人(Glubiger),享有要求對方在借款到期時向你返還借款的請求權,但你在借款到期之後,你可以選擇向你的債務人(Schuldner)要求返還借款,也可以放棄要求其返還借款。可以選擇到期後馬上(sofort)要求返還,也可以選擇以後再返還。

甚至你也可以說本來你欠我100元,但你跟我關係好,我只讓你還50元好了,都是沒問題的。

正因為私法上述重要原則,所以私法與公法有乙個最大的區別是行使的主動性。公法是應當主動行使,闢如,某人殺人了,那麼公權力機關應當對這個犯罪嫌疑人主動進行追捕和調查。但是私權利由於可以自由行使或者處分,故私權沒有起訴到法院的話,法院是「不告不理」。

理解了上述兩點之後,訴訟時效制度就呼之欲出了。訴訟時效簡單來講就是,法律設定了乙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你要向公權力機關(法院)提出你的私權主張,假如你沒有在這個期限內提出你的私權主張,那麼法院講判決你喪失勝訴權。根據德國民法第第214條第一款規定:

Nach Eintritt der Verjhrung ist der Schuldner berechtigt, die Leistung zu verweigern. 國內陳衛佐教授對此翻譯為「在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給付。」我本人是對後半句翻譯沒有異議的,但是前半句我認為應當是在「完成訴訟時效(沒有必要再創立乙個消滅時效的概念)之後」。

在此處法條規定的是「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給付」,請注意,法律在此處並沒有規定,債權人喪失了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的權利,而是規定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給付。也就是說,即便經過了訴訟時效,那債權人也並沒有喪失相關私權利,而僅僅是債務人有了對抗債權人履行債務請求的權利。根據上述第一點,債務人可以選擇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權利。

假如債務人放棄行使該權利的,債權人仍然享有勝訴權,反之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10樓:何彥

這句話剛學的時候感覺挺對的。法律是社會規範。最後根本還是要落實在人的行為上。無論是執法還是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個人的行為,法律當然是沒辦法實現其效果。人要對自己負責麼。

但是一旦深入了解了法學,聯絡實踐,尤其在這個時代,我認為這句話和它所代表的思想有一些漸漸落後的感覺。

為什麼這麼說?

根本原因在於,科技發展太快了,社會分工太細了,法律規範太多了,不同細分規範的門檻越來越高了。例如,金融制度。除了法律以外,一行兩會一年要發多少檔案?

普通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包括小型投資公司,根本就把握不住所有內容。而行使裡面的權利,包括進行監督,更是難上加難,太專業化了。

所以,除了普通民事糾紛,很多領域已經出現了普通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或者行使自己的權利代價過大。例如,網際網路巨頭真的侵犯你的隱私了,強制讓你同意它幾十頁的合同,你有反抗的餘地?你有伸張權利或者質疑的成本?

因此,這句話實在是有些落後。很多人不得不躺在權利上睡覺,很多法律就是難以施行,這是這個時代的事實。

11樓:SunnySonne

最主要的是因為民法上有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之後,你的訴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意思是比如欠債,你不能通過法律程式起訴要求還錢,但是如果他還你了,你收了之後他不能以過訴訟時效為由要回去

12樓:廣東格明律師事務所

個人認為,「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是指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3樓:康怡安久

查清事實成本與提起救濟的時間負相關。越早起訴,越容易查清事實,社會承擔的司法成本越低。另外,長時間不提起救濟,會導致他人基於錯誤的現狀建立交易。

越久糾錯成本越高。如果救濟成本高於被救濟的利益本身,則不應予以救濟。

14樓:陳律師

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事無鉅細的去操控現實中每個人的權利義務,法律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秩序而存在的。它規定你享有權利,但你的權利被侵害時選擇不去訴諸法律,你的放棄如果不影響用秩序來保障的社會穩定執行,它當然沒必要主動惹出一件事。

15樓:某律

翻譯成法律文字就是「訴訟時效」

中國在民法典頒布後普通民事訴訟的時效從2年延長到3年,我認為這個規定有弊端,但是也可以理解。弊端是不管怎麼說,對債權人而言確實有不公平之處,比如十年前我借了100萬給別人,在這十年的期間因為各種障礙(可能是根本無法找到債務人)使我沒辦法去法院起訴,等到我終於知道了債務人訊息去法院起訴時,對方以已超過訴訟時效這一點輕鬆逃過還款義務。

但是換個思路想,正常人誰會丟著一筆債權三年的時間都不管不顧,只能是太有錢了燒得慌,可不就是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麼

16樓:Simon Tian

關於這個問題,可愛的打友們已經說過很多了,我這裡分享乙個之前我發布的類似問題。

17樓:七月的帆船

除了生命權、人格權等基礎權利是無法放棄外

大部分的權利,當事人都可以放棄,如財產權、基礎權、物權、債權等你不說,我怎麼知道你要不要?

巨嬰等餵養?

18樓:科律法律諮詢

法律上有關於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概念,比如說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

如果訴訟時效期滿,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除斥期間的適用物件主要是撤銷權和解除權。除斥期間屆滿以後,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

19樓:阿星

我之前的工作經驗告訴我,第一不管做什麼都要趕早不趕晚,第二要懂法或者有懂法的朋友。

有的人不懂法,以為自己打官司穩操勝券,沒想到對方一抗辯訴訟時效,官司敗訴,事後跟我訴苦,我也表示很無奈,時間一長什麼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所以如題。

20樓:抗美平倭

法律保護積極主張權利的人,對於那些對自己權利漠不關心,怠於主張權利的人,法律是不保護的。

主張權利的前提是要知道自己擁有那樣的權利。現實中,以下情形很常見:不知道自己擁有什麼合法權利,不知道他人有什麼合法權利而隨意侵犯。

正是由於對合法權利認知的蒙昧狀態,讓很多人,尤其弱勢群體屢屢遭受侵害,合法權利受損。

所以呢,弱勢群體尤其廣大勞動者,應該了解學習相關的知識,只有自身覺醒,變得強大,才會讓生活變得更美好。

如何理解民法不保護在智商上有缺陷的人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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