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時間 2021-10-22 21:26:38

1樓:許光

很多人往往對於離婚之後財產分割,存在一種非常樸素的認識,在婚姻中,出軌、家庭暴力等過錯方應該淨身出戶,即使是婚前房產也應該由非過錯方所有。那麼這種認識是否正確呢?最近,南京市玄武區的一位女士向南京離婚律師許光諮詢,南京離婚律師了解到,該女士的丈夫長期在外和不同的女人姘居,夜不歸宿,對家庭毫無責任感,也不支付孩子的撫養教育費用。

這位女士和丈夫之間已經毫無感情可言,忍無可忍之下,決定離婚,丈夫的主要財產是婚前公婆購買的一套房屋,價值400萬,登記在丈夫名下。她想詢問,出軌的一方對無過錯方是否應該給予賠償?這套房子有沒有自己的份額?

根據南京離婚律師的專業判斷,房子的產權歸屬問題和婚姻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賠償問題,而是兩個問題應該分開處理,不能混為一談。在本案中,該女士丈夫的房屋,是婚前由其公婆購買,並登記在,其名下的應當視為公婆對丈夫的贈與,屬於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諮詢過程之中,本律師特別詢問是否存在婚後共同還貸問題。

該女士回答說,該房子的價款婚前已全額支付,不存在婚後共同還房貸,這種情況之下,該女士就無法得到婚後共同還貸和房屋增值額的補償。因此,南京離婚律師遺憾地告訴該女士,這套房屋她是很難得到補償的。至於其丈夫長期在外與他人姘居,可以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實務中,這樣的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當然,在實務中,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法官有可能酌情考慮多種因素,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適當少分財產,比如,男方出軌、家暴,女方經濟能力較差,又要撫養孩子,這種情況下,可能給女方多分。在訴訟中,適當打感情牌,影響法官的對份額的分割還是有可能的,因為畢竟法官也是有自己的情感的,並不是司法機器,具有同情弱者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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