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Jack
試用期是提前3天,轉正後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即可在相應時間後離職,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無需公司審批。
而且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行為,你可以隨時走,另外如果和公司協商一致也可以馬上走。
附: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清風
無論從法律和將來自身前途的角度考慮,都應該離開這家公司。至於您擔心的問題,如果公司存在多次拖欠工資及其他違法行為(如實際工作內容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等),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並有追究企業因違法行為而造成的利益損失。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是否需要離職?
思林 看您的陳述,其實是想走的,只是缺乏乙個勇氣或者是說推力。老闆用人,看成本。在這一點上,如果你確實需要個人才能解決你的問題,同時你也想留在這裡,那估計也得有所取捨。最後,僅僅說說我的看法 老闆對你信任,證明了你某一方面的優秀。但是,任何人,基礎工作做到一定程度,一定要想辦法讓自己變得專業,否則,...
醫院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提出訴訟?
我只覺得問題出現在你父親身上。乙個中年,生活閱歷豐富的男人,消化道出血的問題可以讓妻子第二天再去看。不能說不無知。如果這個病在他自己身上不知道結果如何,也未知。也可能是我多慮了。希望你多關心父母 第一家醫院因為你母親病情穩定,做了轉院建議。為什麼沒有得到重視。這個地方我希望醫生同仁對於可疑危重病人,...
工作了4個月,現在不想幹了,這種情況可以直接離職嗎?
樂活不易 你的直接離職,是指 直接提出離職 還是 直接離開公司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隨時都可以。離職是員工個人自由,企業可以對你進行勸留,但不能干預。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就需要看一下你是否已轉正。一般企業會把試用期定在3個月,3個月後員工將轉正。轉正後,提出離職往後30天則可辦理離職手續。但也有部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