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拿死刑犯作人體實驗?

時間 2021-09-18 04:14:17

1樓:GLADEN BOY

人體實驗的需求遠大於器官移植。當然器官移植的需求也相當大,Alvin Roth就做了乙個互換器官相關的研究。實際就目前器官移植的需求量已經不可控,出了提前砰砰的現象了。

美利堅不也除了拼接器官然後轉運的大新聞。

所以開腦洞之前還是要學習乙個。

2樓:李世民

契卡創始人捷爾任斯基曾經把監獄改造成可以自己養活自己的企業,本質目的是為了減輕蘇維埃財政負擔,然後到貝利亞時代,這種監獄企業變成了缺勞動力,抓人,自助領罪,送監獄裡當苦力,人不夠,延長刑期,這就是古拉格的由來。

蘇聯已經實踐告訴我們國家暴力機關的刑罰一旦帶有功利目的性質就會變成了啥樣。

3樓:Zafkiel

我覺得,每個人都應該獲得最後的寬恕,就是讓他們好好地死去。不人道的人體實驗、極刑,會讓實施者加快心理扭曲,因為他們從中得到了利益與病態的快感。

4樓:天水碧

死刑是很嚴肅的刑罰,不能對任何乙個群體有利

不然你想象一下,缺器官的人家屬設計冤枉已知器官匹配的人,這種得到器官的方法是已知得到匹配器官條件下對病人最有利的。

5樓:Hertzs

首先,據我所知,臨床一期的實驗物件是健康的志願者,在實驗過後對其進行一定的經濟補貼。

所有的藥物在進行過大小動物實驗之後,走入市場之前都需要經過臨床一二三期,而最為重要的就是安全性評價,也就是臨床一期實驗。這個過程不可避免,也很少有真正的志願者來為人類發展作出貢獻,大家都知道其中的風險。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錢擺在那,等人用命(風險)來換,聽著就是錢換命(風險)的勾當。

聽著像科學家們想要謀財害命公升官發財,可如果沒這樣的試驗規範魯莽上市死傷的是更大面積的病患,不上市也就不會有針對難癒病症的新藥出現,人類壽命也不會像現在這樣長。

我認為死刑犯是沒有資格通過人體試驗來減刑的,死刑犯私認為是具備對社會構成巨大危害的一群人,這相當於變相給他們減刑開脫罪名。當然,臨床一期受試者也有時間間隔要求,不能短時間內參與多次試驗,所以也不會是特別有效的做法。

但我認為對於一些輕案犯,比如經濟類犯罪,不妨提供給他們這樣的機會,好比監獄做社會勞動一樣,看到上面一大片老哥們都在噴什麼不是自願行為,被強制之類的,那些志願參與的試藥者,有幾個是真的自願的呢?還不都是被窘迫生活所逼的人群。面對同樣社會底層的人民,衡量社會貢獻的方式不能只有錢吧?

6樓:Notch

說一句哈。 中國取消對死刑犯的屍體再利用。。。好像沒過太久吧。

只是原來沒說罷了。。。也沒拿活人做實驗,只是槍決後再利用。也是幫罪犯贖清罪孽。

後來風氣開明,捐獻遺體,捐獻死後器官的越來越多了,也覺得拿死刑犯死後的屍體再利用不太人道,才取消的罷了。

7樓:藥罐子男

雖然死刑犯不配為人,但如果死刑犯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太大,比如身上心肝脾肺腎之流可以拆來賣這樣。

正好有個有權有錢的大佬腎衰竭,正好又有乙個人配型成功但縮卵不同意摘了。大佬想保命,給500W要那個腎,那在利益的蠕動下,這人會不會被裝上死刑犯的罪名先被摘腎後被殺害?

哪怕對罪犯的倫理,也是一種群體的潛在利益,能最大程度的保護無辜的人不被利益吞噬。

8樓:涼宮春日孝順女

國家機構不應當從死刑的判決中獲取任何利益。否則死刑判決的公正性就無法保證。說白了,一旦死刑犯可以被用來做實驗(或者其他任何一件事),那國家機構就有足夠的動機推高死刑的執行數量,降低死刑的量刑標準…等等。

9樓:

問這個問題的人極大概率沒有跨出過國境。

前面已經有很多人從法律層面權利層面回答過了。

題主有機會可以出去旅遊一下,

讓你馬上知道境外有個叫XX功的組織,巴不得你實行這個政策,這樣他們就可以理直氣壯聲嘶力竭的詆毀我們的祖國了。

凡是敵人希望的,我們都不要做。

10樓:OUUs2009

一旦死刑有了利益關係,那麼就有權利尋租的可能。以往人們能想象的金錢干預法律無非是保住該死的人不死。如果在死刑犯上開口允許人體實驗,那麼醫藥利益集團為了珍貴的合法活體實驗素材會不會潛移默化的影響司法,讓可以不判死刑的犯人立即判死刑,或者買通被債務支配的人去故意犯法拿命換錢。

類似的還有器官買賣,永遠不要認為你的身體自己可以隨意支配,如果法律上可以,只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進一步剝削。

11樓:

這個問題下,怎麼都開始關心死刑犯了?受害者又經歷了什麼,誰去關心?

以我的理解死刑犯已經被剝奪了作為人的權利,拿去做人體實驗正好,還推動科技發展

12樓:

一是法律不允許,法律禁止任何人體試驗(有些在苛刻條件下例外,比如危險性低,結果可控,個人志願等)。

二是人體試驗其實並不是想象中那麼效果巨大,很多試驗通過其他動物或者其他方式也能得到結果。並不是說某些東西,本來研製要十年,花十億,現在一用人體,下個月就出結果了。

三是就是算法律不禁止死刑犯的人體試驗,也沒有那麼多死刑犯供試驗,乙個藥品的生產,可能需要用掉幾百隻小白鼠,那有那麼多死刑犯,這樣,就可能導致為了獲得試驗品而多判死刑,這肯定是不允許的。

13樓:

因為所謂「人道」。

不同於動輒死刑的古代,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絕大多數死刑犯其罪行之惡劣遠超過一顆子彈或一管針的懲罰。可以說,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在罪刑嚴重不適的巨富中死去,投身醫學實驗其實是個贖罪的好方法。

如果沒有精英階級掣肘,可採取死刑犯自願參與實驗的方式,一贖罪,二實驗成功、貢獻卓越者可免於死刑。

14樓:胡傑

死刑作為犯罪的一種最激烈的懲罰方式,只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權,並不代表剝奪犯罪分子的一切權利。

即使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犯罪分子的其他民事權利、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利不受影響。

因此,在人體實驗這種問題上,除了犯罪分子本人,任何人和組織都無權干涉或處分

15樓:Arthur Wang

死刑犯剝奪了生存權,也有剝奪了政治權,也可能剝奪一些其他權利,但是不包括某些,比如自己遺體用途的處理權。所以不是能不能,而是死者本身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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