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契約行為和合同行為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7-01 11:08:05

1樓:藥某人

出處在王澤鑑先生《民法總則》之中見過。

簡而言之: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區際間同一術語的異義現象。

台灣地區民法所謂「契約」者,大陸實務和學界稱之為「合同」,台灣學者謂「合同」者,大致落入大陸地區「決議」這一概念的範疇。

因此,才有學者稱「合同是雙方行為而非多方行為」,該說即是由此而來。

但是,據說馬工程教材對合同定義已經改成了雙方行為或多方行為。

2樓:Super小志

這個問題可見於王澤鑑的書,《民法概要》裡面的原文:

合同行為(協同行為),與契約同屬所謂的「多方契約」。其與契約不同的是,契約系內容互異而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所構成,合同行為則由同一內容的多數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其屬合同行為的,例如社團的設立行為、社員總會決議(開除社員等),具有兩點特徵:

①其意思表示不是向其他社員為之,而是向社團為之。②決議係採多數決,對不同意的社員亦具有拘束力。

所以和@隨心說的意思基本接近,而不是說契約行為的內容只能限定乙個或者合同行為內容限定為多個,主要區分這兩個概念的原因是①契約行為是存在著乙個或多個對立的意思表示但達成一致得以成立的法律行為②合同行為的話相當於是幾個成員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基於某一同一內容,通過特定的程式對該事項做出法律行為,具有單相性。(合同行為給我個人的感覺就像是幾個人擰成一股繩作為乙個整體對乙個非人的集合做出的單方法律行為,當然,只是有這樣的感覺,具體和單方法律行為肯定還是有差別的。)

契約行為的法律結構圖示

合同行為(協同行為)法律結構圖示。

最後,我們國內的「合同」一般所指的就是書中所說的「契約」,一般不對這兩個概念做特別的區分,似乎是對這個區分不感興趣吧()。因此國內所說的「合同行為」,就是王老爺子所說的「契約行為」。

3樓:陳章英律師

因為不知道你說的那幾句話的出處,所以不好亂說。

但是從你給的那幾句話的理解來看,它說的應該是:

契約行為類似對價交換,當事人權利義務相互對立。

合同行為類似於當事人各方形成共識,但是不一定是對價交換,可能有的只有權利而有的只有義務。

為什麼民法中沒有意思表示就表示不需要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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