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風清月夜明
首先,均有傷害故意,也都傷害了
此時就關注行為人是否應當對死亡結果負責,若是,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若不是,就是一般的故意傷害
關於是否對結果負責,需要使用因果關係理論,這裡涉及的知識點是介入因素問題。張三或李四的行為互相不能構成對方行為的足以阻斷原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因為不具有非常充分的「代替性」,沒有極大概率的代替原行為導致結果發生,充其量是和原行為共同作用導致結果發生
故,他們二人的行為分別和死亡結果都有因果關係故,二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按照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處罰
2樓:李洋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為共同犯罪。二人既沒有共同故意,所以不構成共同犯罪,各定各的罪。二人分別故意傷害至人死亡,死亡與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二人構成故意傷害至人死亡。
3樓:莉特
問題在於死亡結果和傷害行為的因果關係。
一、自然主義因果=條件理論
1.不可或缺條件公式=若無前者即無後者,肯定兩個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2.合法則條件說=考慮實際發生的因果關係,促進了結果產生的原因成立因果關係,肯定兩個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條件理論的缺陷在於,當某種因果關係不被認為是必然的發生過程時,一概不成立因果關係。如某天才用不為任何人所知的行為方式殺害了某人,那麼其行為無論如何不能認為與結果之間成立因果關係。
這牽扯到認識論的問題,休謨的認識論會導致不承認任何規矩、不承認任何因果關係;但世界各國刑法還是尊重科學的,認為世界和規律有可認識性,因此因果關係理論才具備基礎。但也因此在人類已經認識的範圍之外,因果關係理論沒有適用的機會,一律否認因果關係。
出現這種缺陷的原因在於條件理論是隨著近代科學的興起而被借鑑到刑法理論的,近代科學承認世界和規律的可認識性,因此條件理論也承認,這也是為什麼條件理論又被稱為自然主義的原因——近代科學只是自然科學,在刑法引入自然科學的因果關係的同時,自然主義的名稱就被一併引進了。)
二、相當性理論
在條件理論的基礎上,考慮因果關係的可認識性。
本案中如果一行為人明知到另一行為人也在實行傷害行為,那麼他應當預料到實害結果超過其傷害最大範圍,因此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可以認識(不論是客觀說、主觀說或者折中說),成立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如果對方也有相同認識,那麼成立兩個因果關係。
反之,如果行為人並不能認識到實害結果超出傷害故意的可能性時,否定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主要問題在於證據,本案中,基於你的描述我認為二者互不知情,所以否認了可認識性,因此否認死亡結果和傷害行為的因果關係。
(相當性理論是從民法引進刑法的,因此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的分歧也被一併引入;但是基於法律規範目的的不同,民法和刑法的通說也可能有較大分歧。)
三、重要性理論/客觀歸責
在相當性理論的基礎上,考察行為是否實現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按風險增加原則,在行為人舉止符合義務時出現實害結果的可能性就變小的,就成立因果關係。
(如詐騙罪中,被害人並非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物,而是基於比如說同情的心理處分財物,就否定詐騙行為與實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因為詐騙行為並未導致法所不允許的風險。根據條件理論和相當性理論,若無詐騙行為即無實害結果,行為人也能認識到詐騙行為和實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所以均成立因果關係;到了客觀歸責時因為風險未能實現所以否定因果關係。)
本案中,如果在相當性理論的階段中肯定了可認識性,這一步借助風險增加原則,將死亡結果歸責於傷害行為反而沒有疑問。
四、介入因素
多數理論中,介入因素的意外性和重要性都影響因果關係的成立。乙個意外而重要的介入因素會導致行為和結果不成立因果關係。問題在於意外和重要都是主觀判斷,缺少統一的標準。
本案中,一行為人的行為對另一行為人的行為為介入因素(當彼此對對方的行為沒有認識)。
按條件理論的通說,只要行為一直在發生作用,介入因素就不重要,一律成立因果關係;條件理論的少數說則肯定如前所述的情形下否認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係。
相當性理論和重要性理論/客觀歸責都認為可以因介入因素的意外和重要否認因果關係,這和相當性理論的可認識性標準相關。
因此從因果理論的介入因素講,也可能否認本案中存在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但如前所述,意外和重要是主觀的模糊標準,既難獲得證據,又難通過證據推理介入因素的意外性和重要性。因此從介入因素的角度想否定因果關係還是蠻難的。
綜上所述,如果認為介入因素有意外性和重要性,那麼只有條件理論的多數說成立兩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餘學說均成立兩個故意傷害。如果認為介入因素無關緊要,那麼在行為人有特定認識時始終成立兩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無特定認識時僅條件理論成立兩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按照你的描述,我傾向於認為介入因素有意外性和重要性,且行為人無特定認識。
4樓:公安法醫
這個是重疊的因果關係,是多因一果的情形,應該是兩個行為與結果都有因果關係。也就是張三和李四都定故意傷害罪,都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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