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對犯罪客體的定義是一種社會關係,而關係不應該是人與人或者人與國家嗎,或者人與群體嗎?

時間 2021-06-03 08:42:14

1樓:方璿

犯罪客體是作為犯罪的必須具備的要件之一,如果說人和物是犯罪客體的話,那麼刑法中的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客體是什麼呢?所以可見如果這樣想的話這項犯罪行為就沒有侵犯的犯罪客體了,而理論上說這項犯罪行為真正侵犯到的犯罪客體是中國出入國(邊)境管理的秩序關係。

嗯…寥寥數語,一孔之見^O^

2樓:孫昌傑律師

依照紅本書中的定義,犯罪客體確實是社會關係。而要想弄清楚原因,先要搞清楚,什麼是犯罪客體。

犯罪,或者說犯罪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會對國家、對社會、對其他個體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當這種負面影響與危害達到一定程度時,國家為了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就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其為犯罪並設立相應的處罰措施,來保障國家認為應當保障的利益。

而從犯罪的定義中不難看出,所謂的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目標,從具體的層面來看,行為指向的目標物件可能是乙個手機,乙個人的生命,但這種行為之所以被規定為犯罪,關鍵不在於你這個行為指向了物體還是人身、權利還是關係,而是它侵犯了社會利益,而社會利益則是由社會關係所構成的。因此,乙個行為,只有侵害了一定的社會關係,才有可能構成犯罪。這就是為什麼,犯罪行為的客體是社會關係的原因了。

至於題主疑惑的,為什麼權利也可以成為犯罪客體之一,其實很好理解。因為像權利這種東西本質上也是一種社會關係,就像對一件物品的所有權一樣,只有通過其他的人或者組織不能侵犯我的所有權這一禁止性行為,你的所有權才能得以體現,如果沒有另外乙個個體或組織的存在,所有權也就毫無意義,這不是說你就不能在事實上占有這件物品,而是說法律對你的規制失去了意義,法律本身乃至於所有的社會規範都失去了價值。

所以,不管我是偷了一件東西還是打傷了乙個人,不管我是侵害了誰的權利,作為乙個被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本質上它都是侵犯了社會關係,社會關係這個概念本身就是高度抽象與概括的,只有全面的理解這一概念,我們才能準確的理解為什麼犯罪客體是社會關係這一理論。

3樓:作書生

題主提到客體是一種社會關係我是不認同的。現在大多數人認可的犯罪客體的說法為法益說。法益顧名思義就是「合法權益」,在法益說下犯罪客體有以下三點內涵(1)犯罪客體客體是一種社會法益(2)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法益(3)犯罪客體是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法益,這樣看權利可以作為犯罪客體就沒有啥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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