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死人是否有溯及力?

時間 2021-06-10 04:17:14

1樓:Ryan

《刑事審判參考》有乙個案例(第44號)--秦學榮搶劫、流氓、詐騙、侵占案

在案件審理當中,一審判定了被告犯搶劫罪、流氓罪、詐騙罪、侵占罪。在上訴過程中,上訴人秦學榮在看守所自己服用苯巴比妥和安定導致中毒死亡。

審理過程中由於被告人死亡,產生了下列問題:

1.被告人刑事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2.案件終止審理的話,可否對被告人判處沒收財產刑?

2.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否追繳?

3.是否應由被告人繼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對於死人刑事責任如何認定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二)對於終止審理後可否沒收被告人的財產問題,該篇作者認為:「被告人在審理期間死亡的,依法終止審理後,不能再對其判處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但其實施犯罪過程中的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

其給出了如下理由:

」(一)案件終止審理是法院在程式上終止刑事訴訟,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法律行為。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隨著刑事法律責任主體的消滅,對死亡被告人適用刑罰,已失去刑罰適用的目的和意義。刑事責任的追究和承擔,是指行為人對其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的承擔,從國家方面來看,表現為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根據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實施制裁,亦即適用刑罰。

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刑事責任只能由被告人承擔。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死亡,刑事責任主體消滅,當然也就不能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刑事訴訟程式上看,刑事訴訟活動因失去所指向的物件,從而導致刑事訴訟活動的不能,即終止。

訴訟主體不存在,不能進行庭審質證、辯解,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也就不能從實體對被指控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即無法確定死亡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當然也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終止審理後,對案件審理期間死亡的被告人判處財產刑,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刑法規定對犯罪行為適用刑罰,是對刑罰預設的犯罪行為所採取的制裁。

刑罰必須通過刑事訴訟活動轉化為現實的、由被告人實際承擔的具體而確定的刑罰。只有在通過刑事訴訟活動確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才可以對被告人適用刑罰。

一審法院判決雖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由於被告人在法定期間提出了上訴,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判讓其承擔的刑事責任還是不現實的。在二審審理期間,由於被告人服用苯巴比妥和安定而死亡,法院終止審理。法律預設的刑事責任主體歸於消滅,刑罰因為缺少刑事責任主體及合法有效的判決而不能適用,故不能對被告判處和執行刑罰。

沒收財產也是刑罰的一種,當然也不能對其判處和執行沒收財產刑。

(二)對於本案中被告人違法所得的追繳。《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刑法的這種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的處理而作出的,僅就適用追繳這一措施而言,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中發現有違法所得,均應依法予以追繳。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總則中所說的犯罪分子並不是刑事訴訟程式意義上的罪犯,而是指實施了刑法規定未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接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但是只有經過刑事訴訟活動確認、宣告其有罪並承擔刑事責任,該行為人才能夠成為刑事訴訟程式意義上的對其行為實際承擔刑罰處罰的罪犯。

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所獲取的,這種違法所得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追繳。只要根據現有證據查明的事實能夠確認該財物是違法所得,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應當明確,追繳違法所得與對被告人判處刑罰不同,刑法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退賠」的規定不以行為人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為前提,違法所得不因行為人的死亡而消失,法律規定的對違法所得的剝奪也同樣不因行為人的死亡而取消。

任何人的違法所得除已滅失外,均應一律追繳。本案中被告人雖在二審期間死亡,但根據一審查明的證據和事實只要足以確認其其違法所得的性質和範圍,就應在所確認的範圍內予以追繳。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是乙個刑事訴訟和乙個與該刑事訴訟相關聯的民事訴訟的合併,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否則,該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單獨的民事訴訟,應由專門的審判組織負責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死亡,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應當依法向法院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但如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其刑事訴訟部分終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仍應當由原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其財產繼承人在其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如果被告人沒有遺產,民事責任亦歸於消滅。但上述情況僅適用於依法成立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就本案而言,法院應首先查明萍鄉礦務局等的損失是否屬於犯罪行為造成的,如果是犯罪行為造成的,應當根據刑罰第六十四條處理,不應通過附帶民事訴訟判令承擔民事責任。

「總結:1.死亡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可以判處刑罰?

答:不應當,不可以。原因是:

①被告人已經去世,無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是刑罰的適格主體。②被告人不能通過正當的程式判定其有罪無罪。(即使一審判定有罪,但是在上訴途中,被告仍然是無罪的)。

而刑罰是懲罰有罪之人的,所以這裡不能對被告進行懲罰。

2.死亡被告的違法犯罪所得是否應予追繳?3.對於死亡的被告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答:不可以。因為附民依附於刑事訴訟,如果刑事訴訟沒有被提起,那麼附民就不能被提起。

但是可以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在單獨民事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其財產繼承人在其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另外,如果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其刑事部分終止審理,附帶民事的部分,仍應當由原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2樓:筆錄大萌神

參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處理,同時被害人仍享有民事追償的權利。以及,溯及力這個概念不是這麼用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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