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是對是錯?是否觸犯法律?

時間 2021-05-12 04:33:18

1樓:王繹之

一、直接相關的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回答問題

1. 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是對是錯?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是否觸犯法律?

犯罪指違反刑法規定。如果狗是遺失物(與遺忘物相區別),即使占為己有也不構成犯罪。詳見參考法條1第二款。

ii)指違法。

廣義的違法可指違反憲法或任何法律法規甚至規章。

假如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而是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直接相關的法條2,顯然不違法。因此,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不違法。

假如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也未送交有關部門,但撿到狗的人有理由相信狗不是遺失物或遺忘物(即有理由相信是無主流浪狗),不違法。

假如撿到狗(遺失物)不主動尋找失主,且失主要求返還而拒不返還的,違法民法。

假如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也未送交有關部門,且沒有理由相信狗是無主物,嚴格意義上來說違法民法。

3. 如果撿到狗是否應該主動尋找失主?

見2。6. 撿到狗不主動尋找失主真的應該被指責嗎?

1. 關於把狗「放生」的責任

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見參考法條3。

2. 關於占為己有的責任

個人認為代為保管與占為己有的界限在於是否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代為保管的情況可見參考法條3、4。即使是占為己有,在正常飼養的情況下,最多承擔原物返還的民事責任。

四、參考法條(不含第一部分中列舉過的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樓:下龍雨了

瀉藥參見物權法109條

不過這裡的應當通知失主,並非強制性義務,物權法也沒有規定不通知的法律後果

個人認為,這個規定更多的是一種指引性規定,如果要求每個人在拾得遺失物時都必須要通知失主,那麼就會增加拾得者的負擔,會引起人們不願意拾得物的社會風氣,不利於社會發展

如果知道失主是誰,不通知,在失主找來後拒不交還,且數額較大,還很有可能構成侵占

題主所說的,拾得者沒有拒不交還的行為,不構成侵占

3樓:PowStanley

不了解具體情況,但依描述這隻二哈應當屬於遺忘物。

刑法意義上,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不過侵占罪是親告罪,即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民法意義上,權利人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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