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幾年繼承遺產有沒有法律問題?

時間 2021-06-09 18:42:19

1樓:男法師

法律對於有序的權利保護的會比較完整。我理解的有序就是讓權利處在乙個法律規定的正常的狀態下。比如朋友借錢寫不寫借條這事,法律肯定保護你的財產權,但財產權最好是有序的,這個有序就是寫一張借條反映你們這個借款關係。

你如果覺得抹不開面或者基於信任不寫借條,那你就要接受這個風險,如果對方承認,那法律仍然能夠保護你的權利,而如果對方不承認,那你這個權利可能就得不到保護了。

回到題主的問題,發生了遺產繼承,最好盡快抽空辦理相關的手續,不要讓房產長期掛在乙個亡人的名下。以在下這幾年的看到的案件來說,世事難料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體現的淋漓盡致。同時,房產又是乙個受政策影響比較大的東西。

所以,還是落實到個人頭上比較好。

繼承人較多、農村房產這些都是很容易產生問題的點,過十年又是另乙個世界了。

唉,我等司法民工就是這麼膽小,滿眼都是風險。

2樓:姜泉

首先得申明一下,辦了遺囑公證,只是繼承手續的第一步,雖然能夠避免一定麻煩,但後續手續仍然很繁瑣。

也許不同地區在具體辦理方式上會有差別,有的地方很簡單,有些地方會很麻煩。

按照山東地區的辦法,立遺囑人去世後,應由遺囑繼承人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如果是遺贈的應由受贈人申請,申請事項為接受遺贈宣告或其他公證事項)。

遺囑僅僅是乙個意思表示,在此基礎上,公證處要核實遺囑的有效性。

怎麼核實呢,1是要提供立遺囑人的死亡證明,因為只有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才能生效;2是要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將立遺囑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列明,也就是說包含被遺囑剝奪了繼承權的法定繼承人;3是要提供遺產的權屬證明如房產證、股權證、存摺等;4是要對尚健在的上面的法定繼承人進行詢問,確認無其他公證遺囑(聽說目前已開始對全國的公證遺囑進行資料庫共享,不知現在是否已實現,這樣會省去很多麻煩)。

因此,如果能夠確認以上問題,什麼時候辦繼承都是沒問題的。

當然,還有個極端的情況,那就是如果題主在辦理繼承前去世的話,這個遺囑也許就沒用了,可能還是要按法定繼承走。

這麼說有點怪怪的,不要怪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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