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沒有法律大佬指點下這種霸王條款能不能籤

時間 2021-05-13 05:41:53

1樓:二水

首先明確這份「服務年限承諾書」歸屬是什麼法律行為?屬於哪個法律調整範疇,才能有的放矢。很明顯,這屬於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合同期的約定,只不過換了一種附加方式而已。

所以看《勞動法》的規定即可,具體不分析了,記住,公司沒花錢為你培訓,離職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屬無效行為,放心簽吧。

2樓:麥殼兒

當然簽啦!

簽了才能有更好的公升職加薪和其他獎金機會。

擔心風險,那麼這麼看:

1.霸王條款是無效的,以後單位很難主張。單位的無知,恰恰是員工的福利。

2.時間一長,誰會記得。

3.跳出法律看職場,以後離職割5000塊肉給領導,就開綠燈放行了。哎呀,5000塊會不會太多了點?哈哈哈哈

3樓:

1、最穩妥的方式,您可以以不需要這筆獎勵為由拒絕簽訂,當然,單位肯定就知道您的想法了,也就是您說的,不保證在單位工作滿十年。如果您目前沒有其他的發展打算,在這家單位工作是唯一選擇,只不過擔心未來會可能受到限制,我認為簽訂這個也不是您想象的那麼可怕,原因在下面第二條。

2、個人認為這種約定根本是無效的。原因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以說,勞動合同法上說的服務期協議,必須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用,之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必須工作滿一定年限,勞動者違反該協議,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會分平均分攤在整個服務期,並且以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金額作為違約金數額的上限。而並非像這份協議上說的,是由於您考過了某種註冊證書,單位給您發放的獎金,所以可以約定服務期,既然根本不存在可以約定服務期的前置權利,那麼就更談不上後續的要求勞動者承擔返還和違約金的義務了,這種約定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其約定的違約金實質是一種獎金的懲罰性賠償——三倍退回,這種約定我認為違法了上述第二十五條法律強制性規定因而無效。

3、最後,法律不外乎常理。像這種您都說了明顯的霸王條款,要麼工作滿十年,不滿十年退三倍, 滿十年也有可能要返還,這種強加勞動者一方義務,責任的格式條款,我認為從基本的公平角度來說也是無效的。

4樓:一點都不coooool

資訊不全啊,沒法判斷,考的是什麼證,企業有沒有掏錢給你培訓呢?還有說沒說考過證之後的最低服務年限。單從兩個條款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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