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認斷絕親子關係的有效性嗎?

時間 2021-06-08 01:35:27

1樓:袁昱

斷絕親子關係,多是因為父母和孩子的關係充滿了積怨,那麼就有一種不承認對方是自己父母或孩子的衝動。

如果是親生的子女,法律上是不承認斷絕親子關係的。

如果是領養或繼養的,法律上是可以終止這種關係的。

但無論法律是否支援,這種關係真的可以一刀兩斷嗎?即使斷絕關係,怨恨還是積累在心中的,為什麼?因為在乎。對最在乎的關係,難道不值得努力爭取一下嗎?

2樓:陳小明

看到以前有過類似的問題且回答確實比較全面了。就不細細敘述了。

一般兩種,親生的,即血親。是無法形成有效的解除的。

非親生的,養子女,繼子女,是可能形成有效的解除的。

當然一般來講回答這個問題和回答上面答案裡類似問題的方式其實應該不同,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提問方式可以說帶有專業性。因為題主是問的有效性。

法律上有效性,需要從民事行為的有無效力開始回答。所以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用學究的角度來看,與法律為什麼不承認斷絕親子關係的答案是不同的。乙個問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依據,乙個問的是立法目的。

民事行為無效在《民法通則》中大抵有八種,

大抵親生者斷絕關係算是第五個。

再看《民法總則》有效民事行為的要件:1.有行為能力2.意識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序良俗。

同樣不滿足第三個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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