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過程前如果沒有責令限期改正的步驟,行政處罰是合法的嗎?

時間 2021-06-07 10:24:42

1樓:巧言善辯阿巴瑟

是不是要責令整改,要看具體情況的。

最近我們查辦了乙個無照經營的案子,但是當事人已經在我們調查前就辦理了營業執照,責令整改通知書都沒法填,總不能責令人家再辦一遍執照吧?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責令整改的。

現在我們正在辦乙個食品抽檢不合格的案子,截止案發涉案批次的不合格商品早就賣沒了,也沒證據表明其他批次的商品有問題。因為食安法一百二十四條沒規定要責令整改,所以這種情況也是不責令整改的。要是說涉案商品在售,那也是依法查扣,不會再責令停售。

實際上,違法行為分為有延續性的和無延續性的,後者無整改的操作性,下責令純屬教條主義、形式主義。有延續性的,如果當事人自覺的、積極主動整改的,是從輕情節。有延續性的,當事人沒意識到,執法人員口頭提醒了,也算責令了,可以寫在現場筆錄裡,「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整改」。

既有延續性、當事人又冥頑不靈的,再下書面責令整改。

當然,上述說法不絕對,如果案情複雜,當時無法判定是否違法,那麼就不要輕易談整改,萬一人家最後不違法,你責令人家整改,給人家造成損失了,那就等著打國家賠償官司吧。這時候,等行政處理決定批下來了,再下責令,才穩妥。

2樓:君不言博

個人理解,請指正。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就法條解釋,是「……時」,理解為同時,而不是之前,因此後者非必要前置程式或必要條件,所以是合法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須告知必要事項,否則程式違法。

上述二者有顯著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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