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限期改正的時間一般是多少天?

時間 2022-01-15 09:40:52

1樓: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作者丨張新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案例一:當事人馮某在當地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西安外環高速公路南段」專案建設,馮某的承包地被劃入徵收範圍。

馮某在其承包地上種植有上千棵葡萄樹,以及大量種植葡萄的專業重型裝置。在馮某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更未領取任何補償款項的情形下,行政機關便將其承包地強制清除。

案例二:當事人馬某,也是在當地擁有合法承包地,承包地內建有看護房、溫室大棚,並種植有果樹。因費縣洪溝河綜合治理專案,馬某的承包地被納入徵收範圍,亦尚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在未有任何前置程式的情況下,馬某的承包地被行政機關用大型機械強制清除。

【案情分析】在上述兩起案件中,儘管兩個當事人所在區位不同,但事實情況基本相同,行政機關在徵收中所走的路徑也如出一轍,給當事人的安置補償標準都不合理。在當事人尚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未經法定程式,徑行清除承包地,使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失。當事人耕種的土地擁有合法承包經營權,對地上種植的附著物有合法的所有權,屬於私人合法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程式無權對土地進行強制徵收毀壞。

在此類案件中,作為當事人,當自己的承包地面臨被強制清除的危險時,首先要固定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拍攝、錄製承包地及地上物的原貌、強制清除時到場人員、所用機械、毀壞程度等,這樣便於律師介入後可以快速確認強拆事實、責任主體等關鍵性因素。之後便是依據法律規定,起訴並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強制清除地上物的行為違法,為之後請求賠償獲取有利證據。

【總結】

合法的行政行為,需要具有法定職權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實施。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應保障被徵收人對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的合法占有權益,在被徵收人未獲得徵收補償前,不能予以強制執行。也即徵收土地應當遵循「先補償、後徵收」的原則。

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徵收行為,在未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均應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清除地上物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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