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中 真實意思表示 ?

時間 2021-06-06 23:41:29

1樓:zZ資

首先,你提供的題目答案就值得商榷,老太「贈與」行為的真實意思不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而是為了規避法律制裁,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被「贈與」財產。

其次,你為了出名而捐款,捐款的意思是真實的,也就是說你無償給予他人財產的意思是真實的,至於目的可以五花八門,只要不是違反法律法規,都不影響你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

2樓:Raylen

「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人受到較大損失,以至於根本達不到締約目的。」(《合同法》崔志遠)

簡單地說,重大誤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思不一致。而在這裡有乙個前提,就是這種不一致,是表意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時對這種不一致是不知道或者誤認。

題目中的例子,老太是因為誤解而做出不一致的表示,而你提出的例子,明顯表意人是知道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不存在誤解或不知道的情形,這種情形屬於故意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這種情況是不受重大誤解保護的。

當然老太能否舉證證明自己的真實意思是什麼(感覺比較困難,比如老太有錄音或協議等證明自己是為了防止累及房產才贈與),那又是證據上的問題了。

當然,其實在實際情況中,這兩個例子法律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其實也不用考慮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老太的例子中只是簽訂協議,房子還沒過戶,完全可以撤銷贈與。而你舉的例子,是公益贈與,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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