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就應該被輕視嗎?

時間 2021-06-06 15:44:26

1樓:樂水

勞駕,我就問問啊

比如說一座橋,它沒有欄杆(可能是因為橋它沒有建築學學士學位吧),後來有個人咯噔就掉下去摔死了,你說這橋是拆了還是裝上欄杆繼續用?

2樓:

如果,我是說如果,如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人要對死者家屬進行鉅額賠償並且十年牢飯起步,你信不信國內一半的車廠會倒閉?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人將不得不從事其他行業。

3樓:Mr.PandaZhao

另外,故意開車撞死人的不適用交通肇事罪,可能會被判故意殺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會很重的

界定的區別在於是否故意。

同時交通肇事面臨的鉅額賠償,為死者家屬的生活也會有一些幫助,畢竟逝者已去,活人還要生活

第二百三十三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於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

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於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4樓:一樹槐香

現實就是這樣的,被車撞死乙個,駕駛員就歡呼雀躍,畢竟撞死活該嘛。別問,問就是自己的命自己負責,沒有確保安全必然付出生命的代價。。。屁股決定腦袋,現在大多數的屁股都能坐駕駛位了,基數大了呼聲就響亮,上面就重視了。。。

刑罰只會越來越輕。。。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劃分怎麼認定

是這樣的,如果三輪車沒有突變性行為,一般是主次責,提供有,一般是同責或大車次責。你這事故,涉及刑事處罰,建議找專業的人指導,不少時候,責任是可以改變的,關鍵是證據和技巧!你你水果的內容,你的事故責任問題點較多! 嘆息的牆壁 全責是不可能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後面貨車主責是沒什麼爭議,這情況責任劃...

因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會判刑嗎?

地圖 任何情況下,是否判刑 的原因都不是 是否致人死亡 而是 是否違法 致人死亡 只是事件的 後果 和 損失 並不是 過錯 本身。比如說有一條,叫做 過失殺人 這條要分成兩層來看,過失 是錯誤,殺人 是損失大小的程度。正當防衛殺了人也判刑麼?如果是,龍哥有話說過度防衛殺了人判刑麼?交通事故中,還有責...

交通事故遺體應該早處理嗎?

權益達人 王老師 回覆之前,萬望家屬節哀。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我方因交通事故搶救無效去世,目前交警已經出具屍檢報告,若對方未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後續對方將無法推翻目前的檢驗結果,不會因為我方已經火化而出現扯皮的狀況。此外,依照規定我方需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存放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