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期間,一方產生的債務離婚後是否另一方也應共同承擔?

時間 2021-06-05 14:16:42

1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但是因為是你姐夫包工程的投資行為所負債務,若工程所得收益不是歸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你姐姐可以跟對方協商,爭取讓你姐夫承擔該債務。

如果你姐夫不打算撫養女兒,你姐姐撫養孩子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對於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推定為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上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2樓:韓麗律師

第一、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產生的債務就算是在離婚以後,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請求償還債務.

第二、從長遠來看,離婚是比較合適的選擇.男方已經在外面有了別的女人,這種事情只要有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男方現在外逃,家裡的事情以及撫養孩子都是女方在做.

也就是說,離婚不離婚,所有的事情都是女方在做,長期這樣下去對女方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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