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排除適用贈與中的任意撤銷權?

時間 2021-06-04 13:26:11

1樓:也迪律師說法

法律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如果,贈與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則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2樓:馮忠明教授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以登記為對抗善意第三人要件。

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如果,贈與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則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3樓:楊墨

並不能。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應為強制性條款,而非任意性條款,故當事人不得排除適用,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排除,也不生排除之效力。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源於其特殊的合同性質,其特殊之處就在於其是單務合同。

在贈與合同之中,即使附一定條件,該所附的條件也並非合同的對價,因此也改變不了贈與合同的單務性質。在單務合同中,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負擔義務,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的狀態,本質上是不符合民法的精神的,出於對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護,民法也認該合同為有效,並予以保護。但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對贈與人賦予更多的權利以平衡雙方利益,以期符合民法平正公允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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