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還能行的通嗎?如果可行,那麼法律尊嚴何在?法制可行何在?

時間 2021-06-03 09:07:06

1樓:於廷益

出處:《左傳.僖公十年》載:晉獻公死後,晉大夫里克先後殺公子奚齊、公子卓及大夫荀息,新君晉惠公即位後殺里克。將殺里克時,惠公派使臣對他說:

"微子則不及此。雖然,子弒二君與一大夫,為子君者不亦難乎?"對曰:

"不有廢也,君何以興?欲加之罪,其無辭乎?臣聞命矣。

"伏劍而死。後人用"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謂欲加害於人,即使無過錯,也可以羅織罪名作為理由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其語境而言,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一方的言辭。表達了自己是清白無辜但卻受到刑事追究的無奈。

現代社會有沒可能呢?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有一套健全合理的刑事訴訟法,可以將這種概率降至最低。

刑事訴訟法是如何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首先刑事訴訟法創造了三角結構,控辯雙方平等對抗,賦予控辯雙方平等武裝的條件,審判者居中不偏向於任何一方,保證了任何一方都能有效參與到刑事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辯解。

2、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無罪推定」,即在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是無罪的,在刑事訴訟的任何環節都不能將之視為罪犯。其次將證明被告方有罪的證明責任要求檢察方承擔,只有檢察官將有罪證明完整地提供使法官排除了一切合理懷疑,繼而內心確信被告人是有罪的,被告人才可能判處有罪並受到刑罰。如果檢察方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只能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3、為了保證被告人能與強大的國家機器有效對抗,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告人沉默權和聘請律師的權利。某些情況下,國家會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律師的權利也不展開了,一句話律師的任務是幫助被告人有效地參與刑事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其爭取利益最大化。

簡單提一下,可能有些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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