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乙個法是惡法時,我們是否應該遵守?

時間 2021-06-03 05:36:10

1樓:聽說神垂死

惡法,自然系相對於對「良法」而言。那麼為了區分良法與惡法,就必然需要乙個判斷標準,符合這一標準即良法,反之則為惡法。所以良法與惡法的區分一般認為需建立在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之上——事實上存在乙個超然於法的判別標準,即所謂「自然」(Nature)。

對於良法,人們理應遵守且維護,對於惡法則不然。而在與自然法學派針鋒相對的法實證主義那裡,並無區分良法與惡法的意義,凡權威所指定之法律皆需遵守。比即「惡法亦法」的含義。

從古希臘至今,Nature一詞的含義不斷發生著變化。在古希臘哲學家那裡意味著「本質」;而在以經院哲學家為代表的神學自然法則是「神諭」;此後又有政治自然法;近現代以來,則主要是道德。

所以人們會發現,自然法學派賴以生存的理論基礎往往需委諸某些不太容易把握的概念,比如啥是神諭啥是本質。可能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近代以來在針對自然法學派的缺陷的基礎上崛起了法實證主義。(直接的原因一般認為是民族國家的形成導致的政治需要,與休謨在哲學上的打擊)

或許正是因為自然法學派的神神叨叨(理論的說服力不如法實證主義)以至於自邊沁以後自然法學派在法實證主義面前一直抬不起頭,直到羅納德.德沃金扛起了自然法學派的大旗,前者才稍有魂兮歸來之象。

說了這麼多,回到題主的問題。該提問是乙個應然命題,即對於惡法人們應否遵守。既然有惡法一說,就必然意味著承認了某種對法的正義性合理性的判斷標準,比如道德,公認的良好秩序,普遍接受的價值取向等等。

所以惡法之說,首先必須樹立某種標準,然後以此種標準對法加以判斷,分為兩步。而法實證主義則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如前所述,凡被接受之權威所制定之法

律即須遵守,法律之上不存在其他的標準。法律之所以具有效力非因其符合某種標準,欲證立法之效力,【法由權威制定】這一事實即為已足,無需求諸其他。自然法是緣木求魚。

所以,基於不同的理論立場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兩種理論爭議仍在持續,此問題亦無確定之答案。

值得一提的是,兩種理論的對立逐漸也有了緩和的趨勢。試舉一例,對二戰納粹戰犯的審判中,有人提出這樣的抗辯即其行為完全符合納粹法律,因而不是犯罪。法官的判決理由針對這種主張,提出某些明顯完全違揹人類普遍良知的東西便不配被稱為法律。

這似乎是自然法學派的觀點,但是法實證主義也絕不會支援納粹戰犯的抗辯。所以有時候真的覺得,法學的許多論題,尤其在明顯涉及價值判斷時就是和稀泥呀和稀泥和呀和稀泥。

(回頭看了一下,好像離題萬里,但是寫了這麼多又捨不得刪掉。並不是乙個合格的zhihuer應有的品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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