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買個安置房,簽了合同,婚後才有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嗎?

時間 2021-05-31 23:58:14

1樓:李紅梅婚姻家事律師

若婚後取得房子後,房子登記為自己的名字,則該房子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若婚後取得房子後,房子登記為雙方的名字,則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將雙方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在房產加名時,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若無約定,視為夫妻共同共有。

法條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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