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維是怎樣的思維?

時間 2021-05-31 04:48:32

1樓:

民事案件中大部分情況都是,律師講律師的,法官按法官的來判。

能夠影響法官的,並不是律師說了啥,而是你有啥證據,法律該如何理解適用。

有些律師說了一堆都是對法律存在偏差的理解,可巧的是按正確的理解恰好可以支援該方的訴求。

能夠直接戳中法官痛點的律師才是牛的律師。

律師有時候說得少而一針見血,二審中反而比較難回應。

2樓:斷禍根

作為律師先說一下律師思維。

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你的立場其實就已經固定在了委託人的立場上。你就需要在委託人想要的結果基礎上,順著事實與法律關係的條理倒溯上去,尋找法律規定的支援。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支援或法律規定的很模糊,這時就需要你違心的曲解法律及其理論,以達到支援委託人想要的結果的目的。

這裡強調一點:律師這麼做是職業要求,並不是違反職業道德。相反,律師不這麼做才是有違職業道德的。

且慢,我知道你想說答非所問,想點「沒有幫助」鍵。我這就進入正題。

其實法官有時候也會用律師思維判案。比如,上級領導指定結果的案子;自己收了好處的案子;朋友請求幫忙的案子;依法判決會對自己有麻煩的案子等等。

所以,律師思維也是法官思維的一種,也是其必修課。

3樓:馬沙沙

不邀自來,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鄒碧華先生去世後很多人都在傳他的那本九步法,看過的人都對其評價很高。九步法的思路其實不是鄒先生的獨創,但他將很多方法和辦案經驗歸納整理,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案和思考方法。

我覺得對自己幫助很大,現在辦案已經按這個來了。可以考慮買一本看看。

只是尊敬鄒先生的人品和書而已,沒有利益相關。

4樓:牧心

我理解的法官判案的思維。

一、三段論的推理邏輯

法官判案,理想的情況應該是乙個嚴格的邏輯三段論推理過程。即:

大前提:T-R

小前提:S=T

推論:S-R

以張三欠債的簡化案例示意如下: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從上述三段論推理模型來看,法律規定(欠債還錢)是大前提,法律事實(張三欠債)是小前提,從而可以做出張三應還錢的判決結果。

然而,現實情況看,在了解案件事實之前,法律規定雖然「你見或者不見,它就在那裡」,但法官卻無法確定該適用那條法律規定。所以,現實的判決書中都是先描述作為小前提的法律事實(即本院查明張三欠債),在引入大前提法律規定(依據欠債還錢的法律規定),最後得出判決結果(依法判決如下,張三應還錢)。圖示如下:

說到這裡,還不得不說一下法官在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方面的邏輯。

(一)法律事實客觀事實;以及自由心證

學過法律的對此應該很了解。法官在判案時並沒有開啟上帝視角,所以並不能掐指一算知道本案事實到底是怎樣的,雙方當事人對簿公堂時自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查明事實的途徑只有乙個:

看證據。

但有很多因素阻礙法官通過證據看到案件的事實:

(1)當事人做某些事情會留下證據,更多事情不會留下證據,或者雖然留下了證據,但證據損毀遺失等,通常情況下,法官看到的證據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實。

(2)當事人舉示的證據可能在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內容、證明力等方面存在瑕疵,從而使這些證據不能被採信,或不能被完全採信。

(3)當事人舉證能力的限制,導致部分證據可能無法舉示。

(4)雙方當事人經常舉示相反的證據。

所以,經過法庭的舉證、質證等程式,法官看到的通常就是只能反映事實片段的證據。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讓法官認定的法律事實無限接近於客觀事實,是司法的不懈追求,然而現實是,法律事實大部分情況下與客觀事實相符或相近,小部分情況下與客觀事實相悖。

說到這裡,現實中很多抱著樸素正義理念的民眾由於證據問題沒有得到想要的「正義」,而在法院門口靜坐示威,其實法官確實沒有辦法在缺少證據的情況下判案。所以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一點不為過。

在刑事案件裡,法官要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清白的,直到所有證據指明這個嫌疑人確實犯了罪,法官才可以將這個犯罪嫌疑人確定為罪犯。在民事案件裡,法官要衡量雙方的證據,只要一方的證據優於另一方的證據,法官就可以依據優勢證據斷案。

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叫做自由心證制度(或內心確信制度)。(題外話,大學時幾個師兄還做了個自由心證樂隊,倍有範兒)

(二)法律適用

我們樸素的價值觀和我們從小受到的教育使我們希望黑是黑白是白,好人明確是好人,壞人明確是壞人,我們希望我們的法律像1+1=2一樣無可爭辯,準確無誤。

然而,法律處理的是社會關係,社會關係不像地球上自然形成的風雨雷電,是人類社會後天形成的,而且社會關係總在變動(比如別跟我說20年前你就知道網際網路金融),法律不光是後天形成的,而且面對的也是乙個不斷變動的社會。

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的行為都可以納入某個法律規範。但如果一切行為都有相應的法律規範,那麼法官面對的爭議可能也就沒那麼多了。

還拿張三欠債案舉例,這個案件法律關係夠清晰吧,看起來就是個普通的合同糾紛而已。如果加入一些額外的事實細節呢,例如張三已死,張三欠的債是生前在婚姻存續期間欠的,欠的債已經過了還款期限兩年,兩年期間張三口頭承諾要還錢但並沒有還錢……實際上,現實案件的複雜程度可能更高,當這些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攪和在一起,法官經常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法律適用難題:

(1)法律規定可能是衝突的(比如擔保法和物權法就有很多衝突的規定);

(2)法律空白;

(3)法律存在不確定性(例如什麼是顯失公平,什麼是合理期間,什麼是正當理由,什麼是重大誤解,什麼是知道或應當知道);

(4)法律規定太滯後了,或者法律規定可能在個案中導致不公平或非正義。

雖然現實這麼殘忍,但法官的職責是息訟止爭,即使有這麼多困難,法官也是不能拒絕裁判的,這是各國對法官的通行要求(求求你們不要拿各種各樣法院不立案的例子來打我的臉)。

三、裁判中利益衡量

上面我自己說了,法官判案的過程理論上應當是嚴謹的三段論推理過程,那麼法官在經過自由心證後,對案件的法律事實有了認定,是不是該引入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定來推導出判決了?恐怕通常都不是,法官通常還會有乙個利益衡量的過程。三段論推理是法官判案的邏輯方法,並不是辦案流程。

梁慧星先生在《裁判的方法》一書中稱,「利益衡量,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興起的一種法律適用方法。……所謂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在案情事實查清後,不急於去翻法規大全和審批工作手冊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則,而是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厲害關係作比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此項判斷稱為實質判斷。

在實質判斷的基礎上,再尋找法律上的根據。」

是不是感覺和上面說的嚴密的三段論推理相比,顯得太不科學了?恰恰相反,做判決不是做1+1=2的數學題,法官的判決處理的是對當事人利益的劃分,應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為什麼英美法國家會讓沒有法律基礎的普通公民作為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有責無責、有罪無罪,然後才由法官根據法律規定確定被告責任大小、量刑輕重,也正是因為乙個另民眾信服的判決應當符合民眾對法律的預期,符合基本的公平正義,還應當符合現行法律。

所以法官在判案中的思維應當是這樣的:

說明:(1)本人是律師,不是法官,所以如果對法官判案的思維總結有誤,還請法官們指正。

(2)上述部分觀點引自梁慧星先生《裁判的方法》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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