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網路打賞行為進行法律關係上的定義?

時間 2021-05-31 04:11:13

1樓:京益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網路直播行業迅猛發展,因其便捷性、互動性、多元性等特點,受到商家和使用者的熱捧。值得注意的是,網路直播呈現井噴式發展的同時,也伴隨著諸多亂象出現。其中,「花式討賞」「博眼球爭打賞」「熊孩子鉅額打賞」等問題層出不窮。

在法律上關於打賞的行為一般認定為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合同成立有三個要件,即雙方行為、諾成性合同、無償行為,即合同成立需要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宣告合同成立,且除合同明示附加條件外,一般受贈人不因此而承擔義務。

因此在網路中打賞的行為,一般認定為贈與合同,因此你贈與出去的錢,是不能再要回來的。

不過贈與合同的撤銷法律上也有特殊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樓:牧狼書生

一方面,中國對此尚缺乏專門的刑事立法,對於刑事追繳的範圍與內容,學界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而司法實踐主要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其所規定的內容較少,難以全面回應疑難問題。另一方面,打賞網路主播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學界對此尚缺乏研討。

如何界定網路打賞的性質?它是一種無償贈與還是消費行為?如果打賞是一種無償贈與,那麼依照司法解釋明文規定,這筆財產就應予追繳;如果打賞是一種消費行為,這就涉及保護交易安全的問題,那麼是否就意味著不得追繳呢?

可以說,對於網路打賞的定性與以犯罪所得打賞網路主播可否被追繳密切相關。

對於這一問題,個人認為,雖然網路主播自身並沒有任何過錯,但由於鉅額打賞已經明顯超出正常交易活動的對價,且以犯罪所得打賞網路主播具有較大的隨意性,綜合考慮「第三方交易安全、被害人利益保護以及打賞的法律性質」等多方面因素。立足於刑事追繳的立法目的,對《涉財產執行規定》中關於刑事追繳的規定作實質解釋;進而,以犯罪所得打賞網路主播的行為可以被納入到刑事追繳的範圍內。對於刑事追繳的物件以及追繳的額度,本文的初步構想是以網路直播平台為追繳物件,並考慮保留相應的數額,這一數額可以參照網路直播行業的平均收入。

當然,對於實踐操作中追繳打賞網路主播的犯罪所得如何得以實現,還需要結合相關個案作進一步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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