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二次異地抵押房屋的風險?

時間 2021-05-31 00:15:01

1樓:藍鯨法拍

首先,一套房屋被抵押兩次,就可以分為一抵和二抵,也就表明第二次抵押時,第二順位抵押人是知曉房屋抵押狀況的。

其次,法院在執行司法拍賣房產,出具執行裁定書時,是會清楚明確拍賣款去向、房屋產權歸屬以及相關債權關係,也就表示,只要出了房屋的執行裁定,這套房子在法律層面中已經產生過戶。

如果在交易中心完成過戶之前,有異地法院查封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主要表現為:已經審稅完成,繳稅的時候買受人發現房產還有抵押沒有解,其他情況下買受人是不知情的。這種機率非常小,但也比彗星撞地球的機率大點。

並且這種情況,遠不會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問題。

如何規避:做好房屋盡調再進行參拍,房屋盡調的深度與準確至關重要,有了它我們才能預判,從拍中到過戶交房所需要的時間,以及買房的成本。

2樓:如風在

這個問題中的矛盾在現實中是不成立的,因為抵押權的設立要去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設立,如果你陳述的一房二抵,意味著下列可能:

1,其中乙個沒有登記,抵押權未設立。不存在衝突。

2,不動產抵押登記部門存在登記錯誤,後乙個登記可以撤銷。這種情況基本上不可能發生。

3,在同一房屋為兩個債權或設立抵押,兩個債權總額都不超過房屋總值,但設立後乙個的時候要前乙個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所以,還是沒有衝突。如果沒有同意,參見第二條。

所以,這個問題是個腦洞題~

3樓:shit生

一套房子只有乙個抵押權,多個抵押只是最後在抵押權實現時對拍賣價款所有權的份額和順序問題(先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看登記順序)

不可能都拍賣了又把你封起來再拍一次的,你想想,如果可以這麼做,一是一套房子可以在遠高於自身價值的情況下多次重複抵押,這種抵押物銀行不會接;二是如果能這樣操作,抵押物變現就成了很麻煩的事情,整個抵押體系就建立不起來了

4樓:青燈好人

競買司法拍賣房屋,主要是能否過戶和能否排除妨礙實現現有使用等所有權,這也是你所需要關注的最主要問題。首封法院有拍賣權,而不是抵押權案件的法院。

拍賣成交後,該房屋上面的查封和抵押均自動解除。

把房子抵押給機構了,還可以二次抵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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