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法庭上與法官或對方律師爭論,當場被氣死了,法官或對方律師要不要賠償?

時間 2021-05-06 01:03:19

1樓:千樺

這跟拳擊場上打死對方是否需要擔責一樣,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按照規則進行比賽,通常不用擔責。如果使用禁止的招式甚至陰招,個人認為是需要擔責的,如果裁判(法官)明知道一方使用不正當方式而未及時阻止的,同樣要承擔責任。

2樓:善變的雪餅

法官不會跟你爭論,直接敲法槌叫你閉嘴,不閉嘴就滾蛋。

律師更不會跟你爭論啦,你說你的,我說我的。

題主一看就沒有參加過法律實務啊。

3樓:楚國公子海

法官和律師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氣死人,不償命?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那麼的絕對。

假設法官和律師的爭論,超出了正常爭論的範疇,行為人向受害者大聲地開展人身攻擊、侮辱人格、辱罵:

開展人身攻擊、辱罵已經構成違法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權益。從因果關係上看,辱罵行為與死亡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這裡又會產生乙個插曲:

假設行為人知道受害者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故意辱罵對方,則可認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假設行為人不知道的話,則可以排除主觀故意和重大過失,其主觀過錯為一般過失。

嚴格地說,行為人雖有輕微的違法行為,但終究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結果,一般只有存在推搡、毆打等輕微暴力行為時,才可以認定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

在實務中,法院對於主觀過錯的判斷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似乎並未按照理論來認定。

附以下幾個案例,供參考:

(2014)陸民初字第1237號中,陸川縣人民法院認為:

兩被告到原告家門口側邊疏通公尺機房排水溝時,在與原告丘蘭珍及羅成政產生不滿時,不是停工與羅成政協商解決,而是與羅成政爭吵,導致羅成政因××急性發作而猝死,其不能正確面對糾紛,處理方法欠妥,主觀上有過錯,其行為與羅成政猝死也有因果關係,依法也應負相應的責任。……但羅成政對自己的生命××疏於注意,指責被告,導致雙方發生爭吵,造成××急性發作而猝死,其行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依法也應負相應的責任,雙方均應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綜合本案的事實,××急性突然發作是羅成政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爭吵只是羅成政死亡的誘發因素,根據因果關係的性質和法理,羅成政自負90%的責任,兩被告承擔10%的責任。

(2015)寧民初字第05449號案中,寧城縣人民法院認為:

原被告互相辱罵對方。原告家屬高彩鋒的死亡經鑑定,他人(被告)侮辱性言語對高彩鋒死亡結果起到輕微因果關係影響作用。故對原告的經濟損失,二被告應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017)魯0613民初1489號案中,煙台市萊山區人民法院認為:

2023年11月2日20時許,被告楊2023年11月2日20時許,被告楊仁昌等人在楊乃洲住處收取衛生管理費時,與楊乃洲發生爭吵,後楊乃洲猝死;被告楊仁昌、楊維先、楊建國、孫忠君系被告南塂居委會治安工作人員,事發時繫從事職務行為;經鑑定,楊乃洲死亡與2023年11月2日發生口角事件存在因果關係,其參與度為20-30%的事實清楚,可以認定。

從以上案例也可以看出,在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時,行為人的行為在致死原因力佔比較小。

除了以上案例外,我覺得法官辱罵式爭論致他人死亡,賠償是必然的。

即使行為人對受害者之死亡沒有過錯,法院往往考慮到社-會-和-諧、穩定-因素,特別是考慮到受害者家屬將通過非司法途徑維權的情況(上)(訪),法院會適用公平責任,判決行為人承擔部分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4樓:睿睿是個大老虎

理論上法官和律師是無責的,出於習俗,法院還是會有對應的賠償和一些責任。

你個這問題我好想笑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被氣死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諸葛亮嗎?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5樓:xandyn

先說,因果關係。凡事要講因果關係,而法律關係中,因果關係更為重要,是A成立B的關鍵。這一點上,怎麼不厭其煩的研究都不為過。

回到問題,因吵架被氣死,如果吵架的行為,與死亡的結果已經確定(按提問的假設,行為、結果這兩要素已定),並排除在吵架到死亡的時間內,發生其他可能致命的事,那麼,才能正式開始分析,吵架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有個基本公式,即,「若非此行為,則必不會導致......」,一般來說,「若不是因為吵架,則必不會導致死亡」的可能性比較小,因果關係不能成立,除非死者有特殊體質,如心腦血管疾病。

再談過錯,辯論對於律師、法官來說,已是職業必備,律師、法官應當遇見,法庭上可能會發生的情況,因此,法庭上的爭論,不具備主觀過錯(除非刻意的人生攻擊)

特殊體質,很難被外表直接察覺,所以過錯也很難成立

6樓:勢如破竹

沒注意審題,對當事人也一樣。

我個人認為,法官如果有語言上辱罵律師,或者發生肢體衝突,從而導致引起律師(比如說心臟病)死亡,這是存在因果關係的,應當賠點。

律師在法庭上哪些動作不能做?

無憂公子 青年律師在庭審發言時,有時會利用動作加強氣勢,有時會習慣性做一些小動作,殊不知,有3種身體語言極具挑釁性,不能在法庭上做。一 用食指指向對方。很多人講述對方錯誤時,會用食指指向對方,就是邊說邊指指點點,這個手勢極具侵略性,對方會感到極為不舒服,甚至感到憤怒。所以,作為專業律師,一定不要用手...

法庭上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問嗎?

這要看承辦法官的決定了 法庭調查過程中,最後有事實補充階段,在這一階段有的法官會允許雙方當事人互相發問,也有的不允許。如果認為法官沒問到,而對於案件處理有重要影響的事實,可以向法官爭取發問的權利。但是,爭取到發問機會,一定要問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已經陳述過的無需重複,只為洩憤或不滿而向對方質問或者逼問...

電子合同如何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鴿紙電簽 人們對電子合同效力的擔憂,實際上是對於電子證據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擔心。在這個問題上,2014年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 明確,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其與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等證據具有同等的證據效力。此外,民法典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部分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