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法庭上哪些動作不能做?

時間 2021-05-29 22:26:56

1樓:無憂公子

青年律師在庭審發言時,有時會利用動作加強氣勢,有時會習慣性做一些小動作,殊不知,有3種身體語言極具挑釁性,不能在法庭上做。

一、用食指指向對方。很多人講述對方錯誤時,會用食指指向對方,就是邊說邊指指點點,這個手勢極具侵略性,對方會感到極為不舒服,甚至感到憤怒。所以,作為專業律師,一定不要用手指指向對方。

解決方法,把四個手指都伸出去,把手指化成手刀,像刀一樣,上下揮動,離開了對方身體範圍,這種動作不但可以增加律師語言的氣勢,同時也不再具有挑釁性,一些強硬派律師,可以選用。

二、盯著對方眼睛。在自己或對方說話時,直視對方眼睛,這也是挑釁行為,有律師認為這是自信心爆棚的樣子(其實只是鬥雞的樣子),和對方怒目互視,非要看到誰先眨眼不可,完全沒必要。青年律師往往有乙個心態,就是非要把對方說服不可,這是「Mission:

Impossible」,與其鬥雞般和對方比瞪眼,不如將目光投向別處。

解決方法,身體微側向法官,經常看看法官,尤其在自己說話時,更是要對著法官說,讓法官明白你講意思,接受你的建議,你就贏了。

三、攥拳敲桌子。有人講話到慷慨激昂處,會用拳敲打桌子,這個動作幅度很大,也是侵略性身體語言。如果是當事人做出,還情有可原——非深仇大恨不會對簿公堂,要是專業律師做出,就是情緒失控或「演戲」過頭了。

(有一種「演技派」律師,以法庭表演見長,很難對付。)

解決方法,覺得自己控制不住時,雙手交叉平放在桌面上,深呼吸,這是最常用,也是最中性的動作,可以很好的平復情緒,律師在法庭上必須保持客觀清醒,如果情緒失控,那他已經輸了一半。

結論,關於法庭上律師應不應該使用手勢,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必須用,顯得鏗鏘有力;一種主張必須不用,顯得冷靜專業。

兩種觀點都過於片面。說話說到動情處,手跟著自然揮動,就很好,如果一直保持危襟正坐、巋然不動的姿態,讓人覺得你沒有融入庭審,但如果連說帶划、吐沫橫飛,那就又有點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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