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辭職,有補償嗎?

時間 2021-05-29 23:59:16

1樓:波瀾不驚

如果是正常辭職流程,用人單位不存在違法用工的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公司在做員工辭退時,讓員工手寫乙份辭職申請的原因,表明員工是正常自願辭職,不用另外支付N+1;

員工離職還是有很多用工風險的細節工作的,很多重要資料一定要儲存好,比如員工手簽離職申請。

2樓:善意的陌生人

這要看自願辭職是怎麼離職了。

如果是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的,那麼就沒有經濟補償。當然,公司願意給付的除外。

如果是公司提出並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的,公司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如果是公司存在過錯,如公司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之一,員工被迫離職的,那麼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HR知識匯

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7種情況: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這種情形多見於職業病環境風險的工作場所中;當然,如果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的也可以解除。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裝置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許可權;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3.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

工資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係,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

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

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

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畫生育獎,喪葬費、撫卹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於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慶,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也視為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4.未及時支付勞動工資的

關於工資的支付週期,例如:

深圳市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當然還規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為規定不明確,所以對於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舉個例子: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2023年5月26日)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發生於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前,至勞動者申請仲裁時用人單位尚未糾正;如勞動者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援。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申請仲裁前補發了未及時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已經糾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曾經違法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雖上述規定中,並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離職。

但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哪怕雙方有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則無論如何工資都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認定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6.剋扣工資的

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7.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得非常明確,但各地在操作中有不同的標準。舉個例子: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援。(勞動合同約定有好處:勞動者需有證據證明其反悔且用人單位不同意時,才可解除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此外,雖未足額繳納,但已按較低標準繳納;或雖沒有按全部年限繳納,但已繳納了一部分年限的情形下;員工是否可以主動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也有爭議。

8.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個損害指的是已損害或是可能損害的即可解除,並沒有明確。另外,損害多大才是可以解除的,也有爭議。

9.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4.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5.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6.以脅迫的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樓:法律之思

一般情況下,員工因為個人原因自願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但是如果公司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導致員工被迫自動離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是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有哪些呢?

最後,要說明的是員工以個人原因自願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只有以三十天的員工向公司提出自動離職,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5樓:子超說法

在某些情況下有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還有一些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涉密人員,競業協議,履行勞動合同困難等情況

6樓:笑笑

這個世界上的公司和老闆,在你自願辭職和被辭職的時候,都是冷血的.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本應得到賠償和補償的人,沒有得到,耗費一切經歷,去勞動仲裁去法院索要應得的.

7樓:餘戉

呵呵,前四個答案都是資本家回答的吧?

以下幾個情況為前提,員工可以離職,並要求賠償首先,為依法繳納社保,注意依法繳納,是否繳納,是否依法繳納如果你乙個月整兩萬,就給你繳納5000標準的,就不是依法。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是否拖欠工資(加班費節假日三倍工資日常工資)等等以上這三條,只要你能合理舉證,去勞動仲裁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8樓:文刀又又

一般籤的是不固定勞動合同,在自己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離職,也就意味你放棄現在本職的工作,公司招聘都是會產生成本的,包括培訓,時間精力都有投入在你身上,你走其實公司是損失的,公司都是盈利性質,主動離職,不會補償的。

9樓:AMOYOU

法律規定司補償的情況:員工無故被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公司需要補償。離職也分:

一種是公司想讓員工走,但是又希望員工自己提自願離職的,這種情況大部分公司會給予補償;還有一種是公司想讓員工離職,但是員工不願意走的,這種需要費時費力,可能最終還要鬧到仲裁或法院,這種情況下基本公司都要給予賠償。第三種就是公司沒主動提,員工自己想走,這種肯定沒有補償。

如果員工被迫辭職會拿到補償金嗎?

宋墚 公平君 當然會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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