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要殺死B,應該佯裝去殺C,結果誤殺B,這樣罪名就比較小。這種說法成立嗎?

時間 2021-05-29 23:37:17

1樓:橙子

你的提問,看法律實質,A想殺人,也就是主觀上是故意殺人,結果,人被殺死了,也就是故意殺人即遂,法律保護B和C的權益是平等的

2樓:李吱吱

剛好複習到事實認識錯誤。

A要殺B,結果誤殺了C。

這種情況屬於物件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物件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物件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由於B和C都是人,同屬於《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物件,A無論是殺了B或殺了C,都是剝奪他人的生命,都沒我超出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之物件的範圍,也沒有使犯罪客體的性質發生變化。因此,A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綜上,你的假設不成立。

立法者也不可能傻到留下這麼個漏洞。

別懶,先讀書,再知乎。

3樓:scaleryin

知道你想求證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據你說的情況,A殺C只是殺B的乙個手段,結果也是殺B,思想和行為一致,構成故意殺人。所以你不要想多了

4樓:文王

題主的意思應該是A想要殺B,但是怕被認定為是故意殺人被法院判得太重,所以假裝殺C的時候不小心把B殺了以達到殺B的目的同時獲得比故意殺人輕的刑罰,這個案件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的問題,因為A就是想殺B,當然是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未遂就分說了,主要是A想通過佯裝殺C來殺B,這就說明了A同時具有殺C的犯罪故意,「通過假裝殺C來殺B」只是A的犯罪動機罷了,所以A心裡很清楚自己到底在幹什麼,所以這個案件就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的問題,用不著引用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當然了,以上說的都是理論上的分析,因為我們是用上帝的視角看待這個案件的,所以我們很清楚A是想要通過假裝殺C來殺B,但是具體偵查這個案件的刑偵人員可就不一定了,偵查的結果多少會受到證據充分程度以及偵查人員主觀以及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A如果是個內心強大且高智商的犯罪分子,並且在刑偵人員來訊問之前內心已經經過幾百幾千遍演練,而且案發時沒有目擊證人沒有監控,沒有能夠直接證明A故意殺B的證據的話,那麼公安的人只能把這個案子理解為是A想要殺C結果不小心把B給殺了,於是他們就用事實認識錯誤裡面的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分析,如果是物件錯誤的情況,那就是故意殺人無疑,如果是屬於打擊錯誤,那麼按照目前中國多數人支援的具體符合說,A對C是故意殺人未遂,對B是過失致人死亡,想象競合擇一重,定故意殺人未遂,按照結果無價值論的法定符合說A對B是故意殺人既遂,對C是故意殺人未遂,想象競合擇一重,定故意殺人既遂,是都構成故意殺人沒錯,只是判刑會有輕重而已,題主的問題是如果A通過假裝殺C來達到自己殺B的目的判得會比故意殺人罪既遂要輕。

5樓:李華

a要殺b但是誤殺了c,並不是殺人未遂。這種事實認識錯誤裡的物件錯誤無論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都是殺人既遂。無論從不法層面還是責任層面都不存在減輕罪名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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