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Maki
這次連新聞鏈結都不加了……沒法答了
1,這種情況是索債,根據刑法238第3款,索債適用非法拘禁而不是綁架(即使是高利貸),顯然在談判上犯人應該勒索了更高的利益。
2,從犯確實有可能不知道是在協助犯罪,但是不是靠她自己說的,如果孩子天天哭喊救命要回家,她的不知情辯解就完全不成立。
3,所以我猜實際的案情不是這麼簡單的幾句話。
4,留個司考複習題,如果A請B看孩子的時候計畫的是討要合法債務並告知了B,然後臨時起意要了更多的錢,兩人如何判?
2樓:
對A構成要件:綁架者A綁架了孩子控制了其人身自由,且利用孩子的安危向其父索要財物,A主觀形式上是故意的。滿足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違法性
罪責:【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對婦女B
構成要件:B幫助A看守孩子,控制其人身自由,使孩子不能、無法逃脫,且其和A之間有「事成後給200塊酬勞」的約定,可以推定出B有主觀故意性。
(A讓B控制乙個孩子且給她錢財,B應當有意識這件事是違法的,且有義務拒絕A的請求。)
違法性
3樓:
我認識的乙個人她繼父的兒子(不同母)找她借車,因為他是未成年人所以她直接幫他開車,結果這混蛋是去搶劫,嗯,最後由於她弟是未成年人,她莫名其妙的比主犯判的還多呢,她才叫冤,好不
4樓:
依據題主描述來看應該是非法拘禁而非綁架。
而幫助看守受害人的婦女是共犯無疑。
假若法院確實判決為綁架罪,題主的描述一定有重大情節缺失或誤導。
有可能索要金額大於實際欠款額。
5樓:bird
抖機靈的真是夠了。
如果沒有索要超過債務以外的贖金,沒有毆打或其他暴力或虐待情節,沒有向家屬威脅撕票,那麼應該是非法拘禁罪。
就題主的描述,是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我覺得法院應該沒那麼蠢,題主是不是遺漏了某些重要事實?
6樓:
如果題中條件屬實,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應定非法拘禁罪,一般2-3年的事。
且我還從沒見過真綁架只要5000塊的人…
估摸著這5000塊在證據層面無法證實,遂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而B肯定在偵查階段口供裡坦白自己知情。
判都判了,再說不知情,難…
具體還是等D大吧,九月獸衣說得也挺全的。
7樓:古時
這種事情在民間太容易發生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民間道德。中國的法治現狀還沒有讓大多數底層人民理解到這是很大的犯罪,對於這群人這麼重判,我覺得不妥。這是用後現代的思維去判處農業社會思維的民眾。
綁架,在民間的想象中,甚至在大部分知友的認知中,是為了謀不義之財,但是本案中僅僅是為了討債。所以我覺得非法拘禁罪比較合適,三年以下我覺得還好。
8樓:鄒肖
b說不知道在綁架就不構成綁架了?以後殺人了說不知道殺人是犯罪所以無罪,可能嗎?
乙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為自己一切行為負責,基本的是非判斷而已
9樓:乙棄療
B是你媳婦還是你女兒還是你姐姐妹妹甚麼的?
如果被綁的是你兒子,你會覺得七年太重?
人啊,永遠覺得自己是對的,永遠覺得自己站在正義的一方。
10樓:張天
本案中,該名婦女明知兒童被綁架,仍替綁架者看管,已構成綁架罪的從犯。綁架是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量刑主要參考對人身權的侵害而並非財產的獲得。綁架罪起刑點就是5年,因此7年並不重。
11樓:張小九
綁架罪的量刑不以勒索錢財的數額定,而是以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綁架罪的起始刑期為十年,情節較輕的為五到十年,該農婦已經構成共同犯罪,量刑不存在較大問題
12樓:網際網路yoyo
綁架從犯,7年不算重了。
如果這個孩子中間遇害啥的,殺人從犯……
不要以不懂不知道為藉口,如果被綁的是自己孩子,那女的說法就不是現在這種了
13樓:
綁架是主體,錢/報酬是客體。把這二者的順序跌倒的人,其心可誅!
另外,幫人看管的是嬰兒的話還說的過去。但是這種情況說不知道,忽悠傻子呢?合著有人讓在井裡到一些白色粉末,難道會是鹽而不是砒霜?
14樓:stubborn
索要合法債務。這種情況是以存在合法債務為前提的,行為人為了索取合法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行為,應按照刑法第238條第3款的有關規定:為索取債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a所犯的應該是非法拘禁罪,因為a綁架小孩的行為只是為了拿回別人欠他的錢。而至於b的話,要考慮她是否知道孩子是被綁架的,如果知道的話就是共犯了。
15樓:
已經構成綁架罪的共犯,屬從犯,沒啥問題。主觀認識不影響犯罪構成。
ps:不宜機械套用法條。區分非法拘禁和綁架,還要看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等。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衡量案情與社會危害性,也是乙個自由心證的問題。另外,本案中婦人對協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明知的,即可。
16樓:不說Mk2
←_←要是這樣的話,我殺了個路人一分錢沒有,肯定是不能判死刑的了,不用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
————愉快的改題分割線————
題主把題目改了⊙_⊙,如果只索要所欠債務並未提出替他非法要求,也沒有傷害或毆打人質的話,罪名應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從犯判不到七年那麼長,題中屬於應用罪名錯誤。
如果這是個實際案例題主可以洗洗睡了,法院絕不至於弄錯這麼簡單的法律問題,必定有能夠認定綁架罪的情節。
17樓:George Gao
據說有的恐怖份子出趟差,安放個炸彈在廣場炸了,組織才給一兩千塊錢。
按所得利益來說,咱治安處罰一下,批評教育為主,關兩天就放了唄,才兩千塊錢的事。
以上原答案
正經的說,犯罪有行為犯和結果犯之分。行為犯並不要求犯罪結果實現,只符合了法條規定的行為即可以確定此項罪名。最典刑的行為犯就是造反,從古至今這項犯罪活動從來不會考慮是否實現了行為人想要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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