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 虛假 刷量 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有可能構成欺詐?

時間 2021-05-11 20:12:39

1樓:羊駝

如果一家傳媒公司,大量註冊賬號,對期進行刷量,招募大學生簽訂藝人合作合同,合同並沒表明是虛假流量,裡面只有大量不平等條約。之後學生經營賬號大量接推廣,該公司又對推廣內容大量刷資料,大量謀取利益。這應該就是違法了吧??

2樓:杉菜的爸爸

這裡面水是很深的。

首先你要知道,KOL刷量這件事,是甲方乙方甚至丙方都知道的,拋開法律上不談,所有人都知道的事,不能算是欺詐吧?

更搞笑的是,一般甲方會找丙方也就是媒介代投,丙方選擇KOL投放,即使KOL自己不刷,丙方也就是媒介都會幫他刷。說白了,大家也就是花個預算交個差而已。

通常廣告投放分為兩種:品牌廣告&效果廣告。品牌廣告可以簡單理解為,付錢,投,效果怎麼樣都認;效果廣告就是,投,賣出一單,我分一單的錢給博主。

其實不難看到,很多KOL根本不願意接效果廣告,一是因為能產生效果的流量太太硬核了,他們沒這個實力;二是品牌廣告接到手軟,又輕鬆賺錢又多,誰去和你分這點賣貨的錢呢。

題主問出這樣的問題,感覺八成是被坑了,而且你的公司估計也不大。不幸地告訴你,如果你的合同上沒有具體約束一些細則,那是不能撤銷的,你這次知道真實的流量很貴就好。因為刷量這個事是可以轉嫁的,不然我作為廣告主,先花錢投個KOL,再幫他刷點量,再說他刷量退錢,不相當於白嫖麼?

當然,大家都不是傻子,為什麼刷量還會普遍存在呢,根本原因還是精準流量確實稀缺啊。

最後負責地說一句,我深度分析過行業內的資料,不刷量的KOL可能也就1(0)%不到吧。

3樓:

首先是平台不乾淨,放任虛假資料橫行,甚至是助紂為虐,把資料擺上台簡直掉價,且不說資料有沒有用,只要擺明資料,刷量現象就必然產生,總有人要渾水摸魚的,法律定性主要看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涉案金額小的時候,法官才懶得鳥,怎麼判由法官說了算,現如今虛假刷量的現象比較普遍,可以查閱判例,判例判例判例,kol刷量事小,盲目迷信資料在營銷領域並不是什麼好現象,營銷策劃者在選擇kol的時候,還是要多長點心,做好調查功課,其次不要盲目迷信資料,俗話說得好,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搞清楚自己的產品定位,別把經費花錯地方了

4樓:法的守夜人

串通刷量合同,可經法院認定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這在司法實踐中已有先例。

而近期的資料造假事件中,KOL和推廣方之間應該簽訂的是乙份正常的網路營銷服務合同,在正常情況下,一家看中了KOL帶貨能力的商家,基於對KOL資料的信賴,才和KOL簽訂了營銷服務合同,這份合同本身可能很難認定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除非推廣方本身目的不純,產品本身涉嫌虛假宣傳等不正規經營。

至於在這起事件中,商家能否主張KOL構成合同欺詐並勝訴,很大程度上要落在KOL主觀上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

由於合同欺詐的故意要求同時包含兩層意思,故意地為不真實之表示行為和故意地使相對人因此而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因此,若雖有以不真實情況而為表示的行為,且已引起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卻並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為是不真實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項為不真實或誇大,但僅為引起對方的興趣和注意,而並無使其陷入錯誤而為意思的目的,均不屬於欺詐。

換言之,在本案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形,即KOL賬號的資料系長期外包給資料維護公司,資料總是真假摻雜,假以時日,僅憑KOL的賬號資料,已無法判斷真實情況,連賬號主體都難以確切掌握自身實際影響力,或是KOL好言相勸,推廣效果未必盡如人意,但推廣方執意要簽訂合同,此時,可能並不構成欺詐。

只是倘若如此,這一場流量造假遊戲,終是讓自己也陷入虛假漩渦,隔絕真實,豈不令人唏噓。以上。

5樓:朽木

個人淺顯意見,題主既然定義為刷流量,那麼按照字面含義界定應該是本人故意採取的在流量上造假的行為。

首先,網紅等刷流量的行為本身是乙個中立行為,在沒有任何商業交易行為前其行為只能說是乙個私利範圍內的行為,其本身並未影響他人利益。

其次,而一旦其本人利用了這個虛假的流量「優勢」與他人簽訂相關合同,對方也是基於流量的原因才與其簽訂合同,那麼我認為可以認定其構成欺詐。而如果流量並不是簽訂合同的主要原因,那麼我認為則不構成欺詐。

最後,這種問題最難得並不是欺詐的問題,而是證實流量造假的證據很難查證,很難證明其流量是故意造假形成的。

在法律上,這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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