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定義「拖欠租金」?

時間 2021-06-30 19:06:41

1樓:徐歆皓

有乙個很重要的關鍵點,在提問中沒有介紹清楚:

預付半年租金的租期界滿後,剩餘部分的租金如何支付?比如,如果是11月26日到期,是11月26日即應支付下個月的租金,還是次日(即11月27日)應支付,或是有其他約定。

如果是11月27日應繳,至12月11日,則剛好界滿15天。而你們合同中約定的是「超過15天」,而非「達到15日」,因此雖屬於拖欠,但不到「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房屋,沒收押金」的程度。

如果是11月26日應繳,則已達16天,結果恰好相反。

與證據相關的變數是:

1、如果能證明房東說過「先不用交租金」,肯定你不構成違約,因為這構成變更。

2、如果房東能證明剛入住乙個月就通知你準備賣房,而你表示同意或在長達半年的時間內未提出任何異議,也可以構成變更,房東同樣不違約。

建議:合同只是雙方事前的約定,執行過程中還是應當實事求是,盡可能友好協商,尤其是這類本來金額就不大的問題。

既然房東已經提前5個月就告知你了,你搬走,他退押金,這是最好的,雙方都沒有什麼損失。沒有必要非得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而且,你一定要去主張對方違約,舉證上也很困難。比如,房東12月11日通知你,應該也是口頭的吧,你能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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