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得刑法有乙個明確的規則,即醉酒的人必須對飲酒後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時間 2021-05-05 19:33:58

1樓:即將擁有鯊魚肌

蟹搖感覺大家現在對《刑法》中規定的不具備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病理性醉酒」 好像理解不夠透徹,甚至有重大誤解。

這裡的病理性醉酒不是你隨便咕咚兩斤白酒,醉了上頭了斷片了就叫病理性醉酒的。

人家甚至連刑法裡面規定的,知道自己病理性醉酒不免責的例外都告訴你了……

2樓:老貓大鬍子

首先是自然科學層面的判定,即是否屬於病理性。

其次是規範性評價,即對於行為能力,對於控制能力的主觀認識記客觀行為與後果的評價。

故,明知醉酒降低控制能力,屬於風險自陷,自己承擔,明知病理性醉酒的特徵非沉睡等無傷害危險的,故意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對危害行為後果也可能擔責。

整體屬於規範性評價範疇

3樓:錢律師

刑法上叫做「原因自由行為」,通俗點講,意思是說自己本身對原因行為可以控制,那麼對結果也應當有預見,如果發生危害結果,應當承擔責任。如生理性醉酒,或者吸毒

4樓:我是你瑞哥哥

這個叫原因自由行為。就是行為人故意是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喝酒是原因行為。酒後犯罪是結果行為。故意喝酒導致醉酒傷人,是故意犯罪。

5樓:李洋

醉酒可能會出現危害後果,正常人都會預見到,至少有預見到的能力和預見到的條件。所以對醉酒後果的犯罪行為為過失犯罪,過失犯罪也是犯罪,應當在責任範圍內承擔全部犯罪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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