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家設立通姦罪,會不會減少婚後出軌現象,從而維護夫妻感情?

時間 2021-05-10 11:45:24

1樓:社會王

你放心,這個罪一設立,一定很多人鑽漏洞,設計陷害對方,迫使對方淨身出戶。知乎上有個叫嘿嘿的專門教人結婚後怎麼坑對方分財產,包括惡意激怒對方,誘使對方動手打人,暗中錄影以證明對方家暴,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如果通姦罪設立,對嘿嘿這樣的人來說,那實在太開心了,挨揍都省了,直接僱人勾引然後固定證據就行了,實在不行多灌幾杯酒嘛。

2樓:雙月

並不具備可操作性。

1.發生關係時如果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呢?

2.要如何證明發生了關係呢?真到了量刑的層面,那哪怕捉姦在床也不算鐵證,除非提取JY,但這和QJ罪不同,女方不會配合你調查。

3.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的呢?配偶跑了但又不肯離婚的怎麼辦?配偶有明顯的生理問題或心理問題的怎麼辦?是不是還得把訴訟離婚的尺度放寬?

4.大家直接不結婚了怎麼辦?誰願意給自己留乙個可能進監獄的隱患呢?

真有這個法律,那只能是結婚率大降,離婚率大漲,然後有一幫對社會有用的人被扔進監獄。

別想著什麼都通過立法來解決,法律是道德最低層面的保護,婚姻是政權對物質的保護而非精神,法律管得太細的話那真成了對自由的剝奪了。

對方婚內出軌拿到鐵證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獲得極大的財產分割優勢就是法律對出軌者的懲罰了,自己掌握好這點就夠了。

3樓:簡簡單單

結婚證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重婚罪也是保障婚姻的,有用嗎。每個人心裡都應該有一條線,既然是已婚就不要去觸碰那條線。人之所以為人就是有所為有所不為。靠法律來維持沒用。

4樓:陳雲堤

「通姦」的法律概念已經沒有了,通姦罪更是無稽之談。

因為恐懼而不是因為愛,這樣的夫妻感情不要也罷。

婚姻需要的忠誠是發自內心的意願,害怕受到懲罰而表現出來的「忠誠」不是忠誠,為了換取各種利益而所謂的「忠誠」不是忠誠。

性,是個人的私權。社會發展剝奪了個人的私權,讓性成為權力和利益附屬品。於是就有了對各種「不合規則」的性行為的譴責、打擊乃至消滅。

社會進步,是完全泯滅性的個人私權特徵、將性完全變成對人控制的工具,還是回歸性個人私權的本質?這不是個人的意願,是社會發展的自然結果。

能夠享受性作為個人自由,要感謝社會的恩賜;能夠在社會控制下履行自己性的責任,同樣要感謝社會的恩賜。

人是生物的存在,同時又是社會的存在。兩種存在可以同時成立。讓人失去生物存在或社會存在,都是對人的踐踏。

讓人在生物性和社會性中做二選一,是不人道的、殘忍的!

人作為生物的個體,同時又作為社會的成員,生物本能和社會化道德訴求都應該得到尊重和滿足。

沒有道德性純粹生物的人與禽獸無異,而純粹道德而完全失去生物屬性的人,則與機械人沒有區別。

按照內心的呼喚,尊重他人的意願,成為乙個有個性缺點又有道德的活生生的人!

為什麼沒有國家設立酷刑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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