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歌母親江秋蓮訴譚斌侮辱 誹謗案二審維持原判?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

時間 2021-05-09 11:49:58

1樓:圖圖大耳朵

要加強文化藝術創作人員的基本道德培養,而不是只教他們繪畫、寫作等創作技能。

曾幾何時,我們看待作家、畫家、書法家,第一反應都是,他們是文化人。

出於對文化人整體的道德信任,我們本能的覺得,有文化的人,肯定人品都不差吧?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文藝圈的影響在網際網路飛速發展的帶動下迅速擴大。

以前有人寫一副好字,最多就是參加書法展,和同行交流交流,要麼上個電視,看的都是圈內人。

現在不一樣了,不管是搞什麼藝術,只要放到網上,都能被無數人看到。

這時候,文藝工作者創作的內容就成了一種形式的資訊,當然也包括漫畫這種通俗易懂利於傳播的形式。

此時,作者本人的道德觀念也體現在了他的作品裡。

對於很多分辨能力弱的人,帶來的影響是不容小覷的。

所以一定要加強文藝工作者的道德培育,否則三觀不正的人的作品,會毒害一大堆人。

2樓:cervandes

就目前而言算是自訴案件可以取得的最優結果。

刑事證據要排除合理懷疑,一般就算是抓個酒駕都需要有資質的人在設定正確的地點合乎程式的抓住人才行,還有一堆的後續程式來保障確認證據的純潔性。到了檢方還要繼續對證據合法性審查,不合格會面臨補偵。就這樣有時仍會翻車,拿來比較自訴,對於自訴人而言簡直是漫長的地獄馬拉松。

從一審來看明顯的免徵事實來自於被追認效力的日本裁判書,其餘自訴罪名涉及的事實都是一般自訴常見的自己蒐集證據構建證明鏈,然後就沒有然後了。拿民法的證據優勢理論來自訴,會發現所謂的證據不過是沙之塔,風吹即崩。

不過目前來看,二審被告人上訴中提出經濟和解取得諒解之類的言辭,說明江母沒有提出賠償被告方也沒有設法取得諒解書。在目前已經確定被告人伏法的情況下,建議江母在刑事生效後民事訴訟譚,民事訴訟證明責任要求證據優勝就行了。

對於有重大社會影響,且有關聯罪名實際上被免證的自訴案件,檢察院可以支援自訴。否則的話,自訴人承擔被侮辱誹謗巨大精神壓力的同時還要揹負訴訟的巨大壓力,在某種意義上這次的自訴案件被告人伏法是乙個必然的巧合。就目前而言網際網路侮辱誹謗案件除開民事訴訟,刑事自訴還是寄希望於司法機關的支援政策進一步放寬。

3樓:kitkit

無疑譚斌是乙個鍵盤俠,侮辱江媽,我很相信法院的判決。但這裡很多人也是鍵盤俠,他們也去侮辱毒罵劉鑫,去和跟他們意見不一的人對罵,要是劉鑫有這閒我估計也是能告他們去坐牢的,但劉鑫這麼做只會招來更多攻擊,所以她不像江媽能維權。有的人一邊說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一邊又當網路是法外地審判別人。

4樓:

這也算是國內少見了吧,希望這是個好的開始。

我就想說,正義感這麼強也不見去碰瓷X權啊,換而言之,你敢嗎?說到底不就是吃軟怕硬博關注遭報應了。

5樓:道得

江秋蓮屬於偏執人性,雖然現在有不少部分厭惡,但不犯法;譚斌屬於違法,可能也是不喜歡人群中乙個極端厭惡者,也可能是借事件炒作者。

6樓:曾麗輝律師

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中國從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構建了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體系。

首先,中國《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憲法》第51條也規定了權利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網際網路和報紙、期刊、電視等同是發表言論的平台,因此,網路言論自由邊界也適用上述規定,即言論的基本權利邊界。

再者,對於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自由言論」,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會受到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散布謠言、尋釁滋事在行政處罰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政法在公民行使言論權利時,對其上公升為影響社會秩序的網路謠言規制提供了適用規範。

最後,對於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言論自由」,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中國《刑法》規定了公民在行使言論權利時,不得對他人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刑法》第221條規定: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以及《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因此,公民言論如果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7樓:

在去日本的第三年的時候,江歌案發生。在江母發傳單籌集簽名的時候曾經參與過,在原來西池袋公園的Smoking Area 前面和公廁中間發過傳單。

對於這個這次的結果,一年半的量刑應該是司法解釋後公眾事件中最重的吧。考慮到頂格處罰是36個月,認為量刑適當。

關於劉鑫。法律上雖然根據現在我關注到的內容來看,無法說明ta觸犯了法律。但是根據公序良俗,ta作為江歌的朋友,面對江歌的情形不作為並其後的可知的行為就可以認為是「不道德」。

對於江母。雖然可以理解,但是對於購買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個人是不贊成的。捐款去向的話,因為給的現金,個人並不在意。只希望江母稍微用捐款來振作一點。

個人專供的是國際法,對於刑民不太熟悉,說錯請多包涵。

8樓:講道理的萌萌

江秋蓮如何得到公民個人資訊的。

值得深思

在很多江母粉絲小仙女的邏輯中

對譚斌造謠,她們重拳出擊。

自己人造謠傳謠,她們唯唯諾諾。

那些譴責譚斌的人,希望審視自己及周邊的同好,不要雙標,不要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9樓:

「從歌兒出生到研究生畢業,需要26年,自從有了歌兒,我的第一身份是江歌媽媽,第二身份是我母親的女兒,第三身份是江秋蓮,而今我失去了一切。媽媽對不起你!」——江秋蓮

失去了一切,也就意味著沒什麼再能失去的了。

去口嗨招惹這樣一位一無所有的母親,不是壞就是蠢。

無所牽掛,便有的是時間和精力陪你玩,順便送你幾年牢獄之災。認慫了?想花錢和解?但錢於江歌母親又有何意義呢?和解是不可能和解的,這輩子都不可能和解的。

求仁得仁,整,挺好。

對了,獄裡獄外的「口嗨」好像還有點區別呢,但願這位口嗨人能永葆初口吧。

10樓:長頸鹿

發布資訊,尤其是受關注度大的資訊,千萬不要道聽途說或自己臆想胡說,要有理有據,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就發布那是誹謗,是要擔刑責的。

日本法院的判決已經明確了三人在案件中所處的關係,並且做出了相應的判決。你非要編造出另一套說法,這是對死者以及死者家屬極度的不尊重和造謠汙衊,不判你刑責這社會就亂了。

還有有些人不要總是一直消費大眾的同情心,錢收的夠養老的就把賬號撤回吧。日本也是乙個法治國家,已經相當明了的判決還沒完沒了的折騰什麼?

11樓:紅塵破劫

江歌因為救助朋友,而被殺害,這是鐵定的事實。人們的捐款,是對這位母親的同情,善款的用途,自然有江歌母親做主。什麼時候輪到外人做主了?

一位失去唯一親人的母親,她的餘生都將在思念和痛苦中度過,但凡有一點惻隱之心,怎麼忍心去汙衊指責這位母親。甚至傷害已死之人。

理解江歌母親的憤怒,女兒活著的時候,沒有保護好她。女兒已經不在人世,還是被小人汙衊欺辱。還是沒有保護好女兒。這讓這位母親情何以堪。

慶幸江秋蓮是堅強的,一路坎坷,一路走來。只希望不再有人詆毀,欺辱。只希望她的餘生平安,喜樂。

12樓:

恭喜譚某人喜提18個月有期徒刑。

恭喜譚某終於人見人厭,花見花敗。

有了這個案底,以後再出來想過好日子,可就難嘍!

乙個字:該!

兩個字:活該!

四個字:喜聞樂見!

最後,用眼睛看待……

13樓:

希望在獄友們愛♂護下,譚斌能夠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為什麼現在江秋蓮和林生斌各自做出來不一樣的選擇?

這種比較沒意義,林先生還年輕,有錢,一切都可以重新開始,還有美好未來。而江秋蓮已經五十一歲了,唯一的孩子死了,也沒有事業可以依託,等於什麼希望和未來都沒有了。所以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鬧就鬧唄,這一輩子就耗上了。其實劉鑫的處境也是自找,她情商太低,太不會處理問題 而林生如果也是江秋蓮的這種情況,我估計都...

如何看待江歌被殺案,一些網友反倒指責江媽媽行為不道德,觸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如何看待這些畸形的價值觀?

魏什麼 推薦一部美國1956年拍攝的黑白電影 十二怒漢 看了這部電影,我知道了什麼是無罪推定,什麼是程式正義,也知道了習慣有罪推定的中國人為什麼會對劉鑫窮追不捨,也知道了題主為什麼會以為別人的價值觀是 畸形 的 劃重點,指責 那麼指責的內容是否屬實呢?顯然是的 法律不僅是為了維護受害者的權利也同時需...

如何看待劉鑫一邊悼念江歌一邊攻擊江母?

普洱茶 這個事我陸續有關注,每次看到劉的訊息,我都覺得這個人身邊的親戚朋友是不是都是這樣,所以她們有自己獨特的價值取向和認知,認為自己理所當然? 呵呵呵 劉鑫在微博上悼念江歌,個人感覺一方面是覺得自己沒有熱度沒人關注了想要博取關注,另一方面想以這種方式獲得自我安慰,講上一句好話就感覺自己可以被原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