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違章停車,但人在現場,處罰手法是否存在問題?不知能否復議

時間 2021-05-08 18:56:42

1樓:13851127415

本人駕車在門市門口邊停車,(不在路上),搬貨物到門市裡,出來就看到2個警察站在車邊上,叫我等他開完罰單再走,哈哈哈哈,你不知道吧,江蘇省阜寧縣就這樣,我們習慣了······

2樓:九孔法寶

路邊如果是黃線的話,無論是臨時還是長期都不能停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你做處罰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如果你當時上了車,並且立刻將車打著火,下車時沒有熄火的話。也許還有的辯解。

3樓:執念

只要路邊是黃邊線,並且你停的位置是路內,交警處理沒有任何不妥,復議沒有希望。黃邊線代表禁止臨時或長時間停車,你違反了禁令標識。如果你停在路外行人路,他只能按1039開單,此時你立即駛離他是不可以處罰的。

話說回來,這個交警應該去某些幼兒園和小學門口執勤。

4樓:

看了適用法律條款,臨時停車,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基本可以肯定屬於全路段禁停的道路。這種如果是自動拍照路段,停車一分鐘都會被拍照處罰。

這根本不是駕駛員是否在不在車上的問題。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路邊或者路沿上有黃色實線,或者前後路段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沒有都沒有,可以指示標誌不全申請復議。

拍照貼車上,一般駕駛員不在現場這樣給罰單,這種是抓現行駕駛員在現場當場開罰單。你選擇的是貼車上的方式,當然要開執法記錄儀才能給你開罰單。

個人認為,為了杜絕以權謀私行為,從上來制止時就應該開啟執法記錄儀才符合操作要求。因為在沒有開啟執法儀的階段,駕駛員完全可以直接給交警財物逃避處罰,交警以此牟利。處罰不能說無效,但是可以反饋上去完善執法流程。

作為公眾,完全可以合理懷疑沒有預先開啟執法記錄儀不符合操作規範和可能進行法外操作。

5樓:Duke.DK

朋友建議,處理方式簽名後面寫對事實有爭議,然後就會在適用快速處理程式與一般處理程式間起爭議,也就是說事實不清楚,證據鏈不齊全,後續向法院起訴,可以用執法程式不合法完訴,處罰自然就撤消了,錢自然就還給你了。

6樓:就你麻煩多

如果你所描述的情況屬實,那麼這個處罰是有問題的。首先是執法資格上,是否交通民警。因為他開具了現場處罰決定書(只有現場處罰簡易決定書才要求十五日內接受處罰否則增加滯納金)還有一種就是電子眼錄入形式,不限時間。

根據違章停車的條款描述,10390當事人不在現場或在現場經告知且拒絕立即駛離的,才能對其進行處罰。最後關於地點,違章停車是有地點要求的,不是說是條路就能抄牌,應在路口前後或中間路旁設定警示標識或標線,沒有設立的你就看是否學校醫院門口處,十字路口三十公尺內等,如果就是普通的小區院內道路或者無規劃的小巷小路,也沒有上述情況,你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樓:老顧八七

我的經驗,這個交警的執法行為肯定是沒有問題的。首先,最重要的一點,你停車的這個路段肯定是禁停的,也許你車的周圍沒有特別的標誌,但是前後路口之類的肯定是有禁停標誌牌的。警察隊伍進去不容易,沒有警察會在這種事情上犯錯的。

再說了,當事警察你不認識,也沒有發生矛盾,不會針對你個人的。

關於執法記錄儀的問題,我理解是並不需要全程開著的,應該是在警察認為執法會產生隔閡的時候,他才會開啟。否則的話直接規定警察上班執法記錄儀開啟,到下班才關閉,不就好了嗎?

8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注意粗體部分是「可以」,不是「應當」。即便交警不勸離就直接開罰單,也沒有任何問題。「執法記錄儀」只是固定證據的方式,跟做出政處罰決定的程式沒有任何關係。

記住:只要違停就要接受一切可能的後果,不被罰是運氣,被罰也別抱怨。

9樓:凌美

車停路邊。什麼路邊?路邊有什麼?不要只說對自己有利的東西,畢竟消防隊、醫院門口豎了禁停牌,畫了黃色網格,馬路牙子塗成黃色也有人停車買東西的。這種人不罰是不會學好的。

你走的時候,該路段還有沒有其他車違停?有的話,每車一張,很公平啊。

你要明白,你停在路邊,可能會很快走,但其他人不知道啊,然後大家跟著停,好好一段路就誰也過不去了。你自己的行為,就是一種很壞的示範。

既然敢停,自己就事先想好後果,被抓個正著就別BB。開個1039算客氣了,有禁停標誌標線完全可以開違反禁令1344,那就是罰200加扣3分了。

最後總結。禁停路段,沒有警告的義務和程式。既然被捉到實錘,那就乖乖認罰。

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條例正確的話,你認為程式有瑕疵,那就去投訴好了,反正這種撒潑式投訴不投白不投,投了也白投,屬於無效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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