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場上受重傷的士兵要求戰友打死他,戰友打死他的,成立故意殺人罪嗎?

時間 2021-05-07 02:20:46

1樓:菲花齋葉

戰場屬於特殊情況,不能用刑法的吧,不然要軍事法庭有什麼用呢?

如果被日本這種折磨戰俘的抓去,我寧可請戰友給我個痛快。

如果是掌握重要情報的人,應該也是一樣的。

2樓:一條大河

特殊情況特殊處理,軍法不一定納入民法。有時戰爭需要可能會刻意犧牲少部分人救大部分人,而這部分要心甘情願為他們犧牲,戰地軍人要接受非常殘酷的考驗。最最要的一條就是政治思想上的考驗。

為了大局他可以犧牲任何乙個人包括他自己。就算他下來被人指責或者被判處死刑也絕不言悔。這是一種堅定的信念,而不是深挖的去論對錯。

3樓:

美國對這個比較寬容,甚至搬上了熒幕。

《星河戰隊》裡士兵被飛蟲抓走,教官毫不猶豫開槍打死了士兵,然後解釋,這會提前終結他的痛苦,我落入蟲族之手你們也要幫我解脫。

在之後的戰鬥中,教官被蟲族切斷了雙腿,命令主角向自己開槍,主角照做了。

教官和主角都完全沒有受到指控,指責都沒有。電影裡電影外都沒有。

當然這是電影,但起碼說明民眾可以接受理解。國內觀影群眾也只感嘆教官太他媽硬核了,並沒有質疑這不合情理。

法律怎麼說我不知道,但是既然合乎情理,那即使與法律衝突,也是可以在法庭上辯一辯的。

4樓:酥清風

以我小半個碼農的經驗來看

如果有乙個函式,你問我執行這個函式的結果是什麼我會先看一下這個函式的作用域是什麼

所以我要先問一句

刑法適用於戰爭狀態麼?

5樓:「已登出」

中國有乙個現實案例。

最終殺人者被判了幾年有期徒刑。

具體的年月日人物名我真不記得了。就是有乙個女的得了狼瘡,一種惡性疾病。然後他全家人悉心照顧她,可是她每天都活的很痛苦。

有一天她跟丈夫說買點老鼠藥給她吃讓她解脫。這個事她全家人都知道,也都預設了。然後買來老鼠藥,她在全家人的眼前吃了藥自殺了。

事後她兒子女兒丈夫爸爸媽媽公公婆婆,一堆人全部被判刑。不過也就三五年。

6樓:梟臣

你怕是在逗我

用刑法審判戰爭時期的軍人?

那上戰場的都投降好了,不然殺傷了敵軍就是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

這不是個法律問題,這是個ZHILI問題

7樓:天道大巫

你好你這個問題是錯誤的,故意殺人罪是刑法中的罪名,執行任務的士兵,尤其是被害人也是士兵的情況下,應首先適用軍隊內部的規定與法規,我就是常說的軍法。

在隊友明確讓你開槍打死他,並且他當時的情況已經無法救治或者阻礙任務的完成,並且在事後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是對方明確授意你這麼做的,那麼你是無語承擔任何責任的。

但如果你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他明確授意你開槍打死他,或者他當時並沒有阻礙任務的進行,那麼你這麼做是違規違法的,會受到嚴重處罰。

如果對方是非軍事人員,這時候才適用於刑法。

8樓:小公尺酒

人類最愚蠢的行為莫過於給戰爭立法。

——奧托·斯科爾茲內

我知道斯科爾茲內這句話意思是戰勝國強加給戰敗國的「法律」,但我還是覺得和平時期的法律用在複雜多變的戰場上是不合適的。

9樓:黑桃艾斯

這樣吧,我換乙個詞「介錯」

剖腹自盡的人,肋差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刺破橫膈膜(畢竟都是第一次,業餘不是很熟練,諒解他們吧)並且腸損傷的痛苦不用多提,這時候為其斬首介錯的人,是不是故意殺人呢?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woc,介錯行為全中。是故意的,這沒的說,你不是給人家執行死刑,也沒有判決,非法也石錘了。但是介錯算是一種公序良俗,任何法律條文都不得與公序良俗相牴觸,所以這個介錯可以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放在戰場上,首先,戰場上你如何分辨這個人一定救不活呢?這個東西根本沒有乙個量化的標準,你不像遊戲裡能看HP,能看血條,隊友就剩5滴血,身上還掛個出血中毒,那可以說是死定了(拿復活幣的往後捎一捎)。

但是現實中,根本無法量化這個東西,我見過兩條腿被機械齊根斬斷然後硬生生奶活的倖存者,也出過被爆頭依然生存的人。沒有醫生可以斬釘截鐵的說乙個人必死無疑。生命是無法表達的混沌系統,所以安樂死在目前階段也特別難以實施

歪樓了,不好意思,咱們繼續。

第二,戰場上原則上是不讓殺害醫療兵的,這個沒毛病,您也不用槓。但是現實的戰場是煙塵四起,灼浪蔽日,那個小標誌也就狙擊手能報告乙個「紅色」(我這字還是黑的吧,啊,那就行)步兵完全看不清,見到活物,會動的就先來一梭子,而且炮彈這東西不會跟你商量我炸不炸醫療兵,在座各位應該也沒有跟炮彈有親戚關係的。總之,戰爭這種東西不能用常理來衡量,在戰爭期間的很多殘酷的惡行都會一股腦的被原諒。

總之,戰爭的本身就是背德的,戰爭本身就犯下了十惡不赦的大罪,如果你非要再加乙個「殺害戰友罪」沒關係的,都一樣。

10樓:Gothelf Diors

故意殺人罪屬於刑法,刑法不管軍隊。

這行為屬於戰爭法,但戰爭法的直接執法部門不是軍事法庭,而是憲兵。憲兵主要幹現場維護秩序的力氣活,不是私設公堂亂抓人給我軍搗亂的。也無權修改戰爭法讓戰時合理行為入罪,

戰爭法里有罪的行為幾乎都是會給我軍造成負面危害的,這種口子一免責就收不住了,下次明明能救回來的傷員又被人品不好的戰友打黑槍殺了為什麼不遵循先例?

軍事法庭也並非一心維護戰爭法,多數情況下扮演的是仗打完後跳出來、幫勝利者審判阻礙勝利程序的失敗方。

11樓:暗月影

白磷彈了解一下?

固體燃燒彈了解一下?

嗎啡了解一下?

前兩者給他個痛快是最大的仁慈。

後者是戰地醫生對撤不下來的重傷員的常規操作。

12樓:默語

我知道樓主想說的是哪個場景,同樣的劇情戰狼已經告訴你應該怎麼做了

小國區域性戰爭這種場景遇得到,大國作戰,第一波飛機大炮加飛彈,用的了這假設的,太少了

13樓:我凌

會給他一顆光榮彈,一邊可以讓戰友盡最後乙份力,成為烈士,另一邊可以規避一切可能的麻煩。

如此而已。

況且,戰場上的重傷和你通常意義的重傷不太一樣。

通常你在醫院看到的重傷昏迷/失去意識,在戰場就等同於死了。戰鬥結束之前恐怕連檢視死活都顧不上。

戰場意義的重傷一般是缺胳膊少腿、或者身重數彈,總之,失去大部分行動能力。

14樓:阿里巴巴

有些朋友包括高讚的回答簡直搞笑,這個問題跟戰爭中殺死敵人犯不犯法一樣,中國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生命權,法律上指人這樣的有機體,敵人也是自然人,殺死敵人也算故意殺人罪?豈不荒謬,當然你可以用正當防衛解釋,但是中國正當防衛很謹慎,如果真的用正當防衛去判真不一定能贏。

這個問題本質上是,故意殺人罪這樣的社會犯罪法適用於戰爭時期的軍人嗎?我知道刑法420-452條都是關於軍人的,但其中都沒有提到其他犯罪該怎麼處罰,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範圍】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時的概念】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也就是說戰時的軍事人員並不適用於刑法其他條例,戰爭犯罪自然有戰爭法而不是社會犯罪。

15樓:東方月初

我的軍事理論課教授,某團參謀,曾跟我們說過一句話,至今記憶猶新。

戰爭是殘酷的,你平時生活中習以為常的觀念,都會在戰爭中被徹底顛覆。包括了法律和道德。

16樓:孤獨的凌雨

現實生活沒有人下得去手。戰爭中戰友的感情多麼濃厚你知道嗎?他可能救過你的命啊,戰友成為了結束戰爭無望時期士兵活下去的希望啊。

你和戰友同生共死,已經成了無血緣的兄弟了。到時候你會盡力的救他,不可能親手了結他

17樓:ladengxihuo

理論上當然成立,但實踐中會不會追究,這你得問軍事法庭的人。

中國法律不接受安樂死,故意殺人成立與否,不問動機,只管故意,你故意殺了就是殺了,就算你為了減輕他痛苦,或者不讓俘虜,你也是殺了。但是故意殺人罪留了個情節較輕的檔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就是為諸如大義滅親、為民除害、手刃血仇、防衛過當、幫人超生之類的情形準備的。像你這種情況,如果要追究,我看判個最低的三年?

搞個緩刑?我看也可以了。

18樓:Ang

故意殺人罪是肯定不成立的。故意殺人罪源自刑法,然而對於戰場上的軍人,刑法並不適用,適用的是軍事法,就算給戰友個痛快犯法,犯的也肯定不是故意殺人罪。

哪怕不是戰場上,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規也不能直接用於軍人,要將其適用於軍人得先過軍事法庭才行。

對了,刑法中並不存在敵我的區分,真要算,擊殺敵軍也算故意殺人的哦~

19樓:莫與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

首先在那種情況下,你幾乎不可能留下任何被要求的證據。所以假設無違法的話,你在戰場上可以隨時乾掉自己看不慣的隊友,然後說他們自己要求的。

所以這個一定是要違法的。

20樓:東想西想

用刑法分析也是無罪啊!

我覺得大家對刑法學有一定的誤解,現在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列舉罪名卻不回應是否構成犯罪容易誤導大家,二是不用刑法學思維進行分析,單單說刑法管不了軍隊,戰時無用,第二種說法是顯然錯誤的,中國有且僅有一套刑法,且刑法完全考慮了這種情況,根據刑法學基本原理進行分析的結果也是無罪,無需根據樸素的正義對刑法進行指責。

按照題目的說法,這其實是一種自陷風險的行為,要求戰友打死自己,處分自己的生命權,實際上我們只能處分對自己造成輕傷及以下的後果,戰友這種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行為結果因果關係都具備,確實侵害了故意殺人罪所保護的法益。(不考慮重傷是否足夠致死,即戰友開槍到底是阻斷危險流還是疊加不考慮,按照題目的意思即應當理解為戰友開槍與隊友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具有法益侵害性就一定構成犯罪嗎?根據二階層理論,構成犯罪不僅要具有法益侵害性,還需要具有可責性,即主觀階層。本題中,對戰友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符合主觀階層的要件。

戰友無罪。

21樓:阿什托茲卡邊境

怪不得羅翔教授說學法學的太死板了容易喪失人性變成法律機器。

請問向我開炮裡的後方炮火部隊的長官和開炮的炮手夠不夠成故意殺人的未遂?(別提原型沒招呼到炮火的事)

董存瑞炸碉堡知道吧,請問他的領導應不應該意識到董會犧牲,他的犧牲是小概率事件嗎?他的領導構成故意殺人嗎?

往今天說,解放軍年年都有犧牲的,請問犧牲在訓練場上的,他們的班長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嗎?

刑法什麼時候還能管軍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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