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場上殺過人的士兵算不算殺人犯?

時間 2021-05-07 07:56:17

1樓:上古之光

不算,如果是按照法律,現在所有的公約法都是由勝利者書寫的,就是說,如果二戰不是中國,美國等國家勝利,那麼這些法律就無從談起了。

而殺人犯的「犯」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者,那時候殺人如殺豬,就沒有本質意義上的分別了

2樓:

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殺人犯,因為士兵執行任務而殺人,不符合客觀違法階層,不構成犯罪;

如果你認為事實上屬於,這就只是個觀念的問題了。

3樓:GuavaMan

我來回答看看!!!!

如果把題目想成

乙個士兵在戰場上殺了自己的同伴, 算不算是殺人犯?

這樣思路就比較清晰了吧?

廢話, 當然是殺人犯阿!! 憑什麼傷害自己人就要被處罰, 傷害別人就不用? 別人不是人嗎?

你說, 戰場上, 你不殺別人, 別人就會殺你, 所以你不得不殺人?

請問是你怕被別人殺, 還是別人真的要殺你?

你必須要先等別人對你開一槍, 你才會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想殺你吧?

你沒試過, 憑什麼說別人想殺你?

假設你是一名狙擊手, 你的目標是射殺100公尺外的一名士兵, 這名士兵沒發現你,

請問你怎麼知道, 你要殺的士兵是不是想殺你?

你並不知道, 你只是看到他穿的是敵國的軍服, 心裡就怕說他想殺你!!!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 戰場上殺人並不合乎情理.....因為沒有乙個人會在明確知道對方不想害你的情況下傷害別人。

因為你不可能知道對方到底想不想, 所以你沒有資格扣下板機。

你不能因為自己心裡怕, 所以傷害人。

4樓:寧一冰

個人之見,士兵的殘酷可能是某種心理疾病,當看到戰友乙個乙個倒下,遍地的血,器官,和斷肢,沒有幾個人不會發瘋,瘋狂導致殘酷,殺更多敵兵。戰爭中的士兵根本就不是正常人,不能用正常人的三觀來衡量。

5樓:八景終落

國家機器終究也是人構成的,無論是榮譽也好,大義也罷,到頭來也無法抹去殺人的行為。不過如果國家並沒有定罪,道德並沒有定罪,社會亦沒有給這樣的行為定罪。那麼殺人就無罪了嗎?

6樓:騎士槍的傳說

首先,殺人犯為什麼叫殺人犯?應為他們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人,罪犯,而士兵上戰場是要遵守法律的,合法參戰人員,和非法參戰人員,一般身著敵軍軍服,也就是臥底,一般都叫間諜,對於這種非法參戰人員世界上都用同一種刑法叫絞刑,所以合法作戰人員殺人不算殺人犯

7樓:MaxMa

我認為這取決於戰爭的性質。我認為,所謂殺人犯,有兩個條件:一是產生了殺人的行為,二是這個殺人行為屬於犯罪。

就比如警察射殺劫持人質的歹徒,的確是殺人的行為,但這個行為是為了拯救無辜群眾而並非犯罪,因此不是殺人犯。同理,如果這個戰爭屬於侵略或者其餘非人道或其他滿足條件的性質,就比如二戰日本人侵略中國,則他們殺人滿足了兩個條件,因此是殺人犯;反之,比如國民黨或共產黨打擊侵略的日本人,我認為這並不屬於殺人犯。但是國共兩黨互打,我不發表意見。

8樓:龍龍

沒什麼可說的,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指揮員讓幹什麼就幹什麼,責任也不用你負……誰跟你唧唧歪歪,想那麼多要麼就是局外人瞎操心,要麼就是局內人被練的少為了在知乎博眼球……

9樓:這位女壯士請留步

知乎這幫犢子真能扯,大門都不怎麼出都能天天縱觀天下事 ,士兵是幹啥的?那特麼就是國家培養的殺人機器,不到戰時就訓練體能,戰時才能體現出平日訓練的成果,乙個士兵被國家培養了好幾年結果剛開始就被抹了脖子你是不是得罵死他?戰爭開始時法律還有雞毛用,槍桿子裡出政權!

10樓:阿門

唉,這麼簡單的問題。

殺人犯,作為乙個詞語,有其外延和內涵。把它的外延改變了,內涵也就變了。

若說戰場上士兵是殺人犯,那殺人犯這個詞再去形容和平時期的犯罪分子就不合適了。

詞語是用來表達特定含義的。

士兵在戰場上殺人是殺人,但不用「殺人犯」這個詞形容。

至於另一層次的問題,如在戰場殺人對不對,是不是太殘忍,我覺得戰爭本身就不對,但一旦發生了,那就盡量讓自己活著取得勝利吧。

11樓:戰地聖騎士

只有活著才有資格考慮這個問題

同樣只有活著才有機會得創傷綜合症

題主你有沒有聽說過李梅?

燃燒彈把東京燒了個遍遠比原子彈慘多了

而B29的尾炮手表示:尾機槍也是空中格鬥的一部分不爽不要玩

12樓:張宇晨

是殺人,但不是殺人犯。殺人犯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作為士兵軍官上戰場作為自己的母國相當於授權可以剝奪他人生命,故,不是非法剝奪。

13樓:妙不可言

在戰場上,你不是以個人的名義去殺人,你是以國家這個組織與另乙個組織去對抗,你是你,當你被貼上國家士兵的時候也被貼上了一系列標籤。

會愧疚,是因為戰爭的不正義性或者你沒有了解為什麼要打戰爭。

14樓:小小落

強答一發

1.殺人是不是犯法,是不是殺人犯?

舉個栗子,假如不是在戰場上,乙個普通市民殺了人,是不是犯罪?

那麼好,帶入到戰場上,假如國家面臨戰爭?鷹醬打到家門口了,題主應徵入伍,在戰場上英勇殺敵?那麼,請問你是殺人犯嗎?

如果是,那我也無話了說咯,

如果不是,那我想說,世界哪有那麼多的非黑即白?正常國家秩序的情況下殺人絕對犯法。

當戰爭來臨了,殺敵人也是犯法咯?那麼好,我們當乙個守法公民,舉手投降吧!讓敵人占領我們的國家,蹂厲我們的親人???

況且士兵聽命於國家,接收國家的召喚保家衛國,拋頭顱灑熱血,到頭來都變成殺人犯了,是嗎?

題主的思維未免太狹隘了

個人看法,就如同水火無情一般,戰爭來臨時,敢於上戰場的都是英雄,請不要詆毀他們,因為他們會哭!!

就好像,前陣子,網上鬧的沸沸揚揚的,說軍人不能享受某些福利一樣的,他們這麼辛辛苦苦保衛國家,享受點福利難道不應該?說出這句話的你們良心不會痛嘛?

答主可以去研究下歷史跟法律,

15樓:某人嘴巴裡有鼻屎

我記得乙個關於二戰往日本扔原子彈的人的紀錄片,說裡邊有好多人說他是萬惡的殺人犯!美國國內的有,日本的最多。但是有什麼用呢?

他說如果有第二次他還是會毫不猶豫的扔下去,殺了你們救了我們的人。還有的人說:你難道不會覺得心裡有罪?

他回:不,相反我覺得是我的乙個動作結束了這場戰爭,我更驕傲。

就這樣的人來說他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呢?要說殺人這個人殺的夠多吧。個人想法:

沒一場戰爭所有的士兵都有自己的立場,我只是奉命行事並且我是在為我的國家奮鬥殺人!何況如果我不殺人可能下乙個死的就是我或者是我身邊的同伴,與其這樣,我便殺之!

16樓:靜靜的巫水

所謂殺人犯是根據某個國家的刑法來定罪的,戰場殺敵行為不適用任何乙個國家的國內刑法,所以何來殺人犯說法。就算根據人們通常觀念,將殺人的人稱作殺人犯暗含不贊同是貶義也就是有對錯之分,但是兩國交戰,殺死對方士兵,對於本國來講絕對是英雄行為,何來貶義,自然殺人犯也不成立。最後,兩國交戰通常為了爭權奪利,為了爭權奪利大打出手,沒有所謂對錯,自然沒有所謂殺人犯

17樓:岑阿岑

我覺得,世間就根本沒有絕對的正義,所有的正義都是基於自己的立場而言的,作為乙個中中國人,對於日本人可以說是刻在骨子裡的仇恨(特別是軍閥主義者),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麼想過,對於日本人而言,當年入侵中國的那群軍人,其實是英雄,去侵占別國的領土,掠奪別國的資源,其實也是為了自己的發展,所以,我覺得這個世界的正義,都是建立在黑暗與骯髒之上的,沒有絕對的正義,只有對誰而言的正義。

18樓:逍遙不能遊

對規則的尊重是最高法則

社會上不能殺人是尊重法律

戰場上殺敵是尊重戰場法則,去了戰場不殺人難道是去發知乎賣萌?

題主弄明白每套規則的適用範圍,自然就明白戰場上殺敵算不算殺人犯

19樓:杰寶大王

許多答主都從各個角度給出了解答,大部分都很精彩。

我想從乙個戰場士兵的角度回答一下。如果我是戰場上的士兵,我幹死了對面的敵人,不管數目多少,不管是否正義(感覺戰場上談正義像是在抖機靈一樣 )我的手上沾滿了鮮血,對於我個人來說,都是對心靈的一種巨大衝擊。也許多年以後的乙個夜晚,我會在夢中看到那一張張死在我手裡的人最後的模樣,會一身冷汗地驚醒,產生心理壓力,也可能發展為心理疾病。

彼時,無論我是不是其他人眼中的殺人犯,我都已經在心裡給自己定了殺人的罪名,並將為之付出代價。

20樓:5.8赫茲的鯨

不算在《世界軍事》關於此事的一篇文章裡,提到了保護罩理論。每個人生活在文明社會裡,道德和法律賦予了他乙個不被侵害的保護罩。這是每個人的公民權。

這個保護罩會在他主動攻擊別人或有傾向攻擊時失效。在戰場上,每個武裝到爪牙的士兵都是對敵人安全的極大威脅,故而保護罩失效,不再被平時的道德和法律保護。

簡單來說,殺人和被殺,你選乙個吧。

21樓:深具世界眼光

【普通小士兵殺乙個兩個應該不算】【不過像東條英機這種發動世界大戰的可是「甲級戰犯」】

也不是所有的戰爭都沒有審判。

我覺得像侵華日軍裡殺一百多個人的官或兵應該也算殺人犯要被審判。

22樓: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最近突然醒悟到的乙個想法,那就是:

國與國之間,並沒有正義與非正義之分,只有輸贏。

如日人侵我,在他國內,是「聖戰」,是正義。在我,更是「聖戰」,是正義。

兩個都是終極的「正義」,其判斷高下,唯有劍與智慧型。

所以只能說日人不夠強或不夠智慧型,卻不能說他們不夠正義。因為贏了的一方才有「正義」。

如果日人終據我中華,那麼我現在敲下的,多半是假名而不是漢字,何來正義可言。

此等例子,在清明更替已經看得很明顯了。

---那麼雙方的士兵,在戰場上所殺的,可以說,根本不算是「人」。比如日人在戰場上殺的是叉叉豬,我們殺的是鬼子,是乙個道理。

有人或許要從乙個更高的平台來審判二個國家巨人的對抗中體現的各自的「正義」。

那麼,請先征服這兩個國家,然後將其作為兩個省,來定紛止爭,那麼彼此都是「人」,才可以談得上正義、公平之類的概念。

23樓:

我代表軍隊殺了敵軍的你,職務行為,不但無罪,甚至有功。

我很想搞一把。殺敵而已,你不是中國人民,戰場之上,有你無我,有我無你。

假設,或非假設。

24樓:Phil

殺人犯=殺人+犯罪

殺人不犯法怎麼能稱為殺人犯?

當然是否屬於犯罪也是相對的,AB兩國交戰,A果的軍人在B國是殺人犯,反之亦然。

25樓:

所謂的犯罪認定必須要有法律支援,那麼按現有法律:

戰場殺敵,是功勳啊。 殺得越多,功勳越大!為什麼?因為這是利國利民的好事。

如果是故意殺普通老百姓,由軍事法庭審判,然後開除軍籍後普通百姓一樣定罪。一般現役軍人犯罪量刑時會從重處理

26樓:逆光塵

職務要求的行為屬於正當行為,即客觀上造成一定損害結果,實質上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沒有刑事違法性的行為。與之相對的,還有jc處決死刑犯,jc開槍打死打傷有危險的犯罪嫌疑人等都不構成犯罪。

戰場上受重傷的士兵要求戰友打死他,戰友打死他的,成立故意殺人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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